承销国债资格线划定
[□本报记者 秦媛娜] 2006-07-18 00:00

 

  □本报记者 秦媛娜

  

  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共同审议通过的《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下称《办法》)昨日公布并开始施行,成为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办法》规定,中国境内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可以申请成为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国境内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以及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可以申请成为记账式国债 承销团成员。

  《办法》指出,国债承销团的组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保持成员基本稳定的基础上实行优胜劣汰。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超过40家;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超过60家,其中甲类成员不超过20家。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成员资格将根据《办法》再次审批。

  根据《办法》,要成为国债承销团成员,必须具备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财务稳健等基本条件。要成为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需为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或者总资产在人民币100亿元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要成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乙类成员,存款类金融机构需满足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或者总资产在人民币100亿元以上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则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要成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除需满足乙类成员的要求外,还要在上一年度记账式国债业务综合排名位于前25名以内。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国债承销团成员的申请与审批、退出与增补、权利和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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