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添富均衡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等)
[] 2006-07-18 00:00

 

  汇添富均衡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汇添富均衡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汇添富均衡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汇添富均衡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汇添富均衡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对本招募说明书进

  行的定期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汇添富均衡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汇添富均衡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招募说明书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 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

  法规、 地 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业务规则              指《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

  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场外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                                            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场内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

  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

  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                                            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

  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

  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

  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

  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

  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

  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

  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

  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

  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抗拒并不能克服且在《基金合同》由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合同的任何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

  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

  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288号6幢53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1楼

  法定代表人:桂水发

  成立时间: 2005年2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5号

  注册资本: 人民币1亿元

  联系人:李文

  联系电话:021-2893288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7%

  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 26.5%

  东航金戎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2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桂水发先生,董事长。国籍:中国,1965年出生,香港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曾在上海财经大学审计监察处任职、历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高级经理、北京办事处总经理、市场部总监等。

  肖顺喜先生,董事。国籍:中国,1963年出生,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融系研究生班。现任东航金戎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历任东航期货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等。

  陈保平先生,董事。国籍:中国,1953年出生,高级编审,华东师范大学学士。现任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副社长、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投资公司总经理。历任上海青年报社编辑、记者、部主任、副总编,上海三联书店总编辑、沪港三联副董事长,上海文艺出版总社党委书记、副社长、总社总编辑等。

  林利军先生,董事,总经理。国籍:中国,1973年出生,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系硕士,历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办公室主任助理、上市部总监助理,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筹备工作组,哈佛大学毕业后就职于美国道富金融集团(State Street Global Advisor)从事投资和风险管理工作。

  周荣亚先生(Joseph W. Chow),独立董事。国籍:美国,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斯隆商学院金融硕士、麻省理工学院建筑工程学院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布朗代斯大学经济学士。现任美国道富金融集团执行副总裁和首席风险官,曾任道富集团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信用审查委员会主席以及证券金融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同时担任集团战略委员会、投资委员会和金融政策委员会的成员。历任波士顿银行(现为美洲银行)亚太分部和公司信贷部贷款高级官员、贷款高级发展培训项目的信贷培训主管。

  华民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1950年出生,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研究所所长,兼任世界经济系主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专家,中国世界经济学会副会长,“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战略研究”咨询专家,上海市国际友人协会副会长等。

  周瑞金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1939年出生,复旦大学新闻系毕业。现任中国生产力学会副会长,上海生产力学会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生导师,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北京广播学院兼职教授。1992年获国务院表彰为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终身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历任《解放日报》记者、编辑、评论部主任、副总编辑、党委书记兼副总编辑,《人民日报》社副总编辑兼华东分社社长。

  2、监事会成员

  任瑞良先生,监事长。国籍:中国,1963年出生,大学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现任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历任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财务中心财务主管,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投资公司财务主管、总经理助理等。

  涂殷康先生,监事。国籍:中国,1970年1月出生,上海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现任东航金戎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历任东航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部门经理、副总经理等。

  杨玉成先生,监事。国籍:中国,1965年出生,上海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历任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上海大众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上海申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等。

  麦峥嵘先生,员工监事,国籍:中国,1972年出生,武汉工业大学毕业,大学本科。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运支持部副总经理,历任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电脑技术中心副总经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助理副总裁。

  3、高管人员

  桂水发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林利军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李文先生,督察长。国籍:中国,1967年出生,厦门大学管理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稽核监督处科员,中国人民银行杏林支行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厦门中心支行银行管理处处长助理、金融机构监管二处副处长,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总部总经理、资金财务管理总部总经理等。

  4、投资顾问

  唐庆华先生, 国籍:美国。于2004年7月开始担任汇添富基金管理公司投资顾问。新中国第一位哈佛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伦敦经济学院学士。美国投资专家,具有近20年在华尔街从事投资管理的经验,曾在罗思柴尔德投资银行、巴克莱银行、三井投资公司美国分公司、莱登伯格证券公司等担任投资分析员和投资基金经理,投资经验涵盖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债股结合性投资、项目投资与非上市公司投资。目前为美国卡尼基·托尔投资公司常务董事,著有《如何投资》、《现代家庭财务策划》等投资专著。

  5、基金经理

  张晖先生,投资总监,上海财经大学数量经济学硕士,十年证券从业经验,曾先后任申银万国研究所高级行业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公司研究主管、汉盛基金基金经理和天益价值基金基金经理,2005年4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庞飒先生,汇添富优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9岁,浙江大学生命科学院理学硕士。曾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行业分析师,此后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行业分析师及投资策略小组成员。2005年4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投资决策管理委员会

  主席:林利军(总经理)

  副主席:张晖先生(投资总监),傅鹏博先生(首席策略师)

  列席成员:李文(督察长)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运营风险、合规性风险、交易风险和道德风险等。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1、 风险管理原则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遵循以下八项基本原则:

  (1)营造公司风险管理文化和内部控制环境,培养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每位员工、各个岗位和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2)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切实保证风险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有效发挥其协调职能;

  (3)确保风险管理制度的严肃性,风险管理制度必须在经营和投资管理过程中得到切实的、不折不扣的执行;

  (4)建立完整的投资导向型风险管理流程,包括有效识别风险、衡量风险、监控与管理风险、报告与揭露风险等;

  (5)建立一整套执行投资风险管理制度的方法,包括风险限额的分配与调整、超限额的处理、风险管理数据正确性的审核、例外管理原则等;

  (6)运用各种合理有效的风险指标和模型,尽可能实现风险事前配置和预警、事中实时监控和事后反馈机制的全程风险管理机制;

  (7)建立和推进公司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体系;

  (8)建立金融风险事件学习机制,认真剖析各类金融风险事件,汲取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2、 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两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分别设置了清晰的风险管理职能。

  汇添富风险管理结构图

  

  (1)董事会对公司的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与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行使风险管理的职能。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对公司经营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察和稽核。

  (2)经营管理层是日常风险管理的实施和执行者。经营管理层设稽核监察部和四个风险管理小组负责风险管理工作。稽核监察部主要负责对公司和基金风险的稽核和合规性风险的监察控制,着重对公司经营与基金运作的合规性进行全面的分析检查,发现其中存在和可能出现的风险事件以及风险政策出现失误、失控的情形,并提出改进方案。四个风险管理小组负责实施各项风险管理政策,具体负责对风险的识别、拟定管理措施、收集分析各类数据进行监测反馈、实施各种必要的应急补救措施,其具体职能包括:

  ▲道德风险管理小组

  识别各类潜在的道德风险,制定并执行有效的防范措施、惩罚措施。

  ▲合规性风险管理小组

  审核公司业务运作的各个步骤和各环节及业务流程的合法、合规性。

  ▲运营风险管理小组

  识别、量化评估公司运营系统中的潜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金融工程小组

  识别投资中的各种风险,实行风险实时监控和提交风险业绩报告。

  3、 风险管理内容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体系由以下六方面内容构成:

  (1)风险管理环境

  风险管理环境的构建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分配风险管理资本、建立清晰的责任线路和报告渠道、配备适当的人力资源、开发适用的技术支持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和空间范围等内容。

  (2)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即是从复杂的风险环境中识别出风险因素。基金管理人将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两大类:内部风险和投资风险。内部风险包含道德风险、合规性风险、运营风险等;投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交易风险等。

  (3)风险测量和评估

  风险测量和评估是针对各个风险因素,量化各种类别的风险,收集数据、确定状态,对各业务单元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评估。通过直接或间接、定性或定量方法,给出风险发生的概率,风险事件影响的大小,风险因素的联动相关程度等。

  (4)风险处理和控制

  风险处理和控制包括设定风险限额;发现问题、及时警告;找出风险来源,分清类别,采取措施控制风险。

  (5)风险管理的评估与调整

  对风险管理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对风险管理的绩效进行评估,形成风险报告(包括报告风险损益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对风险限额、资产配置方案、风险管理制度等进行调整和改进。

  (6)风险报告与咨询

  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监管部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而有效地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完善的岗位责任制、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严格的授权控制、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法合规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审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规范投资业务流程,分层次强化投资风险控制。公司根据投资管理业务不同阶段的性质和特点,制定了完善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分别采取不同措施进行控制。

  针对投资研究业务,基金管理人制定了《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制度》,对研究工作的业务流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研究与投资的交流渠道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对于投资决策业务,基金管理人制定了《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保证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要求,同时设立了汇添富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以及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对于基金交易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实行集中交易与防火墙制度,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流程将严格按照“审核—执行—反馈—复核—存档”的程序进行,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信息披露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完整地了解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了《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了信息披露责任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并将定期对信息披露进行检查和评价,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先进的信息技术系统和完善的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技术系统由先进的计算机系统构成,通过了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认证,并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基金管理人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技术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对电子信息数据进行即时保存和备份,重要数据实行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确保了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在人员控制方面,对信息技术人员进行有关信息系统安全的统一培训和考核;信息技术人员之间定期轮换岗位。

  (4)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严格的会计系统控制措施,确保会计核算正常运转。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通过事前防范、事中检查、事后监督的方式发现、堵截、杜绝基金会计核算中存在的各种风险。具体措施包括:采用了目前最先进的基金核算软件;基金会计严格执行复核制度;基金会计核算采用基金管理人与托管银行双人同步独立核算、相互核对的方式;每日制作基金会计核算估值系统电子数据的备份,同时打印保存书面的记账凭证、各类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并由专人保存原始记账凭证等。

  (5)内部稽核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基金管理人设立督察长,督察长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召开的任何会议,调阅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另外,在经营管理层设立稽核监察部门,配备充足合格的稽核监察人员,并制订了《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监察制度》,明确规定了稽核监察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监督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检查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注册资本:248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65人,平均年龄30岁,90%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级管理人员均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下转B15版)

  本基金经2006年6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6】125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重要提示

  汇添富均衡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 汇添富均衡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125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 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

  4、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2006年7月21日起至2006年8月25日。

  5、 本基金将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发售。

  场外认购通过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工商银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银行”)、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河证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证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银万国证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证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湘财证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证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证券”)、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证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证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证券”)等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场内认购由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场内认购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本公司已经开通网上开户和网上认购,详细情况请登录公司网站(www.htffund.com)。

  6、本基金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7、本基金募集最低限额为2亿元,不设最高募集规模。

  8、投资者场外购买本基金应使用中登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若投资者已经开立中登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则无须再另行开立基金账户,直接以此基金账户办理认购申请即可。未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代销机构网点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投资者场内购买本基金应使用上海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已有上海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无须再另行办理开户手续。尚未开立上海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以到中登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开户手续。

  9、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一次完成,但若开户无效,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10、本基金场外认购每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直销中心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000元(含认购费)。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认购金额级差。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其认购金额按照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为基准进行计算。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可以撤销。

  本基金场内认购每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同时每笔认购金额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 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元,投资者在募集 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11、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2、销售网点(指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及场内会员单位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以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二天起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或查询认购成交确认信息。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06年7月18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汇添富均衡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htffund.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5、 投资者所在地若未开设销售网点,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热线电话(021-28932999)或代销机构的咨询电话垂询认购事宜。

  16、 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汇添富均衡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19018,场内认购代码:521018)

  (二)基金类型与类别

  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五)募集对象

  本基金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条件可以投资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六)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1楼

  邮编:200120

  电话:021-28932888

  传真:021-28932998

  网址:www.htffund.com

  2、场外代销机构

  (1)工商银行

  在本基金认购期间,工商银行全国17000多个指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

  投资者可以拨打工商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88,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工商银行网站:www.icbc.com.cn。

  (2)上海银行

  在本基金认购期间,上海银行以下2个城市的170家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上海、宁波。

  投资者可以拨打上海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62888,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上海银行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cn。

  (3) 浦发银行

  在本基金认购期间,浦发银行以下27个主要城市的356家指定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

  上海、杭州、宁波、南京、北京、温州、苏州、重庆、广州、深圳、昆明、芜湖、天津、郑州、大连、济南、成都、西安、沈阳、武汉、青岛、太原、长沙、哈尔滨、南昌、南宁、乌鲁木齐。

  投资者可以拨打浦发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528,或访问浦发银行网站:www.spdb.com.cn。

  (4)东方证券

  在本基金认购期间,东方证券以下18个城市的56家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上海、北京、天津、杭州、苏州、武汉、南京、广州、深圳、汕头、南宁、北海、桂林、成都、长沙、沈阳、抚顺、长春。

  投资者可以拨打东方证券客户服务热线:021-962506,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东方证券网站:www.dfzq.com.cn。

  (5)国泰君安证券

  在本基金认购期间,国泰君安证券以下98个主要城市的160家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通州、怀柔、天津、石家庄、太原、晋城、呼和浩特、济源、赤峰、沈阳、大连、长春、吉林、桦甸、舒兰、哈尔滨、齐齐哈尔、深圳、平湖、广州、汕头、顺德、海口、琼海、儋州、福州、闽清、永泰、厦门、泉州、南宁、南昌、九江、庐山、浔阳、鹰潭、余江、贵溪市、宜春、萍乡、高安、抚州、南丰、上海、南京、无锡、溧水、常州、徐州、邳州、杭州、宁波、绍兴、衢州、台州、天台、仙居、合肥、济南、临沂、青岛、郑州、荥阳、武汉、荆州、襄樊、宜昌、长沙、常德、桃源、衡阳、衡阳县、株洲、株洲县、成都、金堂、泸州、纳溪、贵阳、清镇、昆明、丽江、个旧、芒市、文山、重庆、石柱、华岩、奉节、巫山、西安、兰州、敦煌市、嘉峪关、酒泉、张掖、乌鲁木齐。

  投资者可以拨打国泰君安证券咨询电话:400-8888-666,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国泰君安证券网站:www.gtja.com。

  (6)海通证券

  在本基金认购期间,海通证券以下48个主要城市的90家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深圳、武汉、沈阳、大连、上海、杭州、萧山、北京、长春、吉林、辽源、青岛、广州、汕头、济南、烟台、淄博、泰安、南京、蚌埠、淮安、南通、绍兴、宁波、苏州、无锡、常州、扬州、福州、海口、昆明、贵阳、遵义、新余、长沙、重庆、成都、威海、天津、郑州、石家庄、太原、西安、营口、鞍山、哈尔滨、大庆、乌鲁木齐。

  投资者可以拨打海通证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海通证券网站:www.htsec.com。

  (7)中国银河证券

  在本基金认购期间,中国银河证券以下61个城市的167家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天津、石家庄、秦皇岛、太原、晋中、临汾、呼和浩特、包头、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扬州、苏州、杭州、嘉兴、绍兴、湖州、德清、金华、兰溪、台州、温州、丽水、合肥、马鞍山、福州、南昌、烟台、郑州、武汉、襄樊、宜昌、荆门、长沙、广州、佛山、顺德、汕头、湛江、中山、廉江、南宁、海口、重庆、江津、成都、昆明、西安、兰州、西宁、乌鲁木齐、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济南、深圳、东莞。

  投资者可以拨打中国银河证券咨询电话:010-68016655,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中国银河证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8)中信建投证券

  在本基金认购期间,中信建投证券以下69个主要城市的123家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深圳、广州、南海、清远、潮州、揭阳、海口、沈阳、大连、鞍山、锦州、长春、大安、哈尔滨、阿城、武汉、黄石、荆州、宜昌、襄樊、老河口、十堰、长沙、株洲、张家界、上饶、郴州、贵阳、成都、邛崃、简阳、泸州、广元、涪陵、綦江、合川、黔江、南京、江宁、常州、泰州、兴化、苏州、连云港、杭州、宁波、福州、福清、厦门、南昌、吉安、赣州、瑞金、南康、济南、淄博、烟台、青岛、石家庄、辛集、保定、西安、兰州、金昌、昆明。

  投资者可以拨打中信建投证券咨询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费),010-65186758,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中信建投证券网站:www.csc108.com。

  (9)兴业证券

  在本基金认购期间,兴业证券以下18个城市的23个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上海、深圳、武汉、顺德、杭州、济南、南京、成都、西安、哈尔滨、福州、厦门、漳州、泉州、三明、龙岩、南平、广州。

  投资者可以拨打兴业证券咨询电话:021-68419974,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兴业证券网站:www.xyzq.com.cn。

  (10) 东北证券

  在本基金认购期间,东北证券以下19个城市的42家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长春、北京、武汉、太原、上海、杭州、南京、深圳、重庆、吉林、延吉、辽源、松原、白山、通化、四平、白城、江阴、大连。

  投资者可以拨打东北证券客户服务热线:0431-5096710,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东北证券网站:www.nesc.cn。

  (11) 东海证券

  在本基金认购期间,东海证券以下4个城市的9家营业网点对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上海、深圳和常州。

  投资者可以拨打东海证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588,021-50588876/ 50586665*8837,0519-8166222,0431-5096710,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东海证券网站:www.longone.com.cn。

  (12) 广发证券

  在本基金认购期间,广发证券以下64 个城市的132家营业网点对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广州、北京、武汉、济南、烟台、青岛、郑州、天津、长春、太原、上海、杭州、宁波、无锡、南京、绍兴、南通、深圳、海口、珠海、汕头、佛山、中山、湛江、昆明、重庆、成都、南宁、兰州、西安、福州、厦门、顺德、东莞、肇庆、清远、惠州、梅州、台山、韶关、普宁、南海、高明、南海、开平、新会、江门、罗定、云浮、南雄、英德、连州、高要、廉江、锦州、辽阳、温州、漳州、福清、莆田、宁德、东泉、泉州、东营。

  投资者可以拨打广发证券客户服务热线:020-87555888*875,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广发证券网站:www.gf.com.cn。

  (13)华泰证券

  在本基金认购期间,华泰证券以下42个城市的61家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上海、南京、镇江、常州、无锡、江阴、苏州、张家港、扬州、泰州、淮安、南通、盐城、徐州、成都、武汉、恩施、黄冈、孝感、荆州、宜昌、广州、深圳、沈阳、大连、北京、天津、重庆、泉州、绍兴、包头、长春、长沙、岳阳、福州、海口、合肥、南昌、青岛、梧州、西安、郑州。

  投资者可以拨打华泰证券客户咨询电话:025-84579897,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华泰证券网站:www.htsc.com.cn。

  (14)联合证券

  在本基金认购期间,联合证券以下18个城市的34家证券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南京、成都、哈尔滨、济南、南昌、十堰、长沙、沈阳、牡丹江、长春、海口、合肥、仪征、杭州。

  投资者可以拨打联合证券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8-555,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联合证券网站:www.lhzq.com。

  (15)申银万国证券

  在本基金认购期间,申银万国证券以下44 个城市的109 家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上海、宁波、杭州、温州、嘉兴、衢州、桐乡、金华、南京、无锡、靖江、扬州、南通、苏州、镇江、成都、眉山、泸州、武汉、襄樊、宜昌、黄石、深圳、广州、珠海、重庆、沈阳、大连、南昌、九江、上饶、北京、福州、厦门、哈尔滨、天津、长沙、青岛、海口、西安、合肥、南宁、兰州、乌鲁木齐。

  投资者可以拨打申银万国证券客户服务电话:962505,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申银万国证券网站: www.sw2000.com.cn。

  (16)世纪证券

  在本基金认购期间,世纪证券以下14个城市的20家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上海、深圳、北京、长沙、昆明、南京、广州、南昌、新余、抚州、成都、岳阳、天津、哈尔滨。

  投资者可以拨打世纪证券客户服务热线:0755-83199511,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世纪证券网站:www.csco.com.cn。

  (17)湘财证券

  在本基金认购期间,湘财证券以下20个城市的30家营业网点对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深圳、武汉、沈阳、上海、杭州、北京、广州、南京、福州、海口、昆明、贵阳、长沙、岳阳、成都、西安、哈尔滨、乌鲁木齐、天津、济南。

  投资者可以拨打湘财证券客户服务热线: 021-68865020,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湘财证券网站:www.xcsc.com。

  (18)招商证券

  在本基金认购期间,招商证券以下19个城市的31家营业网点对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上海、南京、杭州、无锡、武汉、广州、哈尔滨、成都、扬州、东莞、珠海、昆明、南宁、佛山、长沙、合肥、福州、深圳。

  投资者可以拨打招商证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11, 0755-26951111,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招商证券网站:www.newone.com.cn。

  (19)国盛证券

  在本基金认购期间,国盛证券以下12个城市的45家营业网点对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上海、深圳、南昌、赣州、吉安、抚州、上饶、鹰潭、九江、萍乡、景德镇。(下转B14版)

  汇添富均衡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和债务,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过错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时,在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6)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允许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如在上述第4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下转B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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