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添富均衡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等)
[] 2006-07-18 00:00

 

  汇添富均衡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上接B13版)

  投资者可以拨打国盛证券客户服务热线:0791-6288690,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国盛证券网站:www.gsstock.com。

  (20)齐鲁证券

  在本基金认购期间,齐鲁证券以下18 个城市的30家营业网点对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上海、济南、青岛、淄博、泰安、济宁、德州、威海、烟台、东营、滨州、日照、枣庄、聊城、 莱芜、荣成、文登。

   投资者可以拨打齐鲁证券客户服务热线:0531-82024184,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齐鲁证券网站:www.qlzq.com.cn。

  (21)恒泰证券

  在本基金认购期间,恒泰证券以下14个城市的34家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呼和浩特、呼伦贝尔、赤峰、乌兰察布、包头、东胜、临河、乌海、上海、北京、深圳、南京、杭州、沈阳。

  投资者可以拨打恒泰证券客户服务热线:0471-4961259,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恒泰证券网站:www.cnht.com.cn。

  (22)东吴证券

  在本基金认购期间,东吴证券以下7个城市的18家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苏州、上海、北京、沈阳、杭州、福州、东莞。

  投资者可以拨打东吴证券咨询电话0512-96288,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东吴证券网站:www.dwzq.com.cn。

  (23)长江证券

  在本基金认购期间,长江证券以下27个城市52个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天津、哈尔滨、齐齐哈尔、沈阳、大连、青岛、上海、深圳、广州、福州、厦门、佛山、武汉、郑州、乌鲁木齐、荆州、十堰、黄石、宜昌、荆门、仙桃、重庆、成都、西安、南京、杭州。

  投资者可以拨打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长江证券网站:www.cz318.com.cn。

  (24)国都证券

  在本基金认购期间,国都证券以下12个城市的18家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上海、深圳、郑州、开封、天津、武汉、杭州、南京、西安、成都、长春

  投资者可以拨打国都证券咨询电话800-810-8809,或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国都证券网站:www.guodu.com。

  (25)平安证券

  在本基金认购期间,平安证券以下15个城市的22家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深圳、广州、珠海、海口、南京、杭州、上海、北京、天津、大连、青岛、乌鲁木齐、重庆、成都、武汉。

  投资者可以拨打平安证券客户服务热线95511,或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平安证券网站:www.pa18.com。

  (26)宏源证券

  在本基金认购期间,宏源证券以下18个城市的30家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乌鲁木齐、克拉玛依、石河子、昌吉、哈密、北京、上海、大连、杭州、桂林、沈阳、盐城、南宁、昆明、柳州、深圳、武汉、海口。

  投资者可以拨打宏源证券客户服务热线:010-62267799*6789,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宏源证券网站:www.ehongyuan.com。

  投资者如需查询上述销售机构营业网点的详细地址,请向有关代销机构咨询。如本次发售期间新增代销机构或代销机构新增营业网点,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3、场内代销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七)基金募集期与发售时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基金份额停止发售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为2006年7月21日至2006年8月25日,同时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销售。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认购的情况提前终止或延迟发售时间,但最迟不得超过3个月的基金募集期。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募集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八)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生效

  在本基金募集期届满,在基金的募集份额不少于2 亿份,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则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并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若3个月的基金募集期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投资人。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和工商银行等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以及场内代销机构同时面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二)认购受理:在2006年7月21日至2006年8月25日期间,销售网点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三)资金缴纳:投资者须将足额资金存入销售网点指定的账户后,方可进行基金认购。

  (四)份额确认:销售网点对投资者认购申请的受理,表示该网点确实收到投资者的申请信息和足额认购资金,该网点会将基金认购申请表其中一联作为受理确认凭证交给投资者。认购份额的最终确认由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完成,待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到提出申请的销售网点打印交易确认单。本公司将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投资者预留的地址寄送《确认单》。

  (五)认购方式: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当面委托、传真委托、网上交易的方式进行认购。

  (六)投资者场外认购每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直销中心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000元(含认购费)。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认购金额级差。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其认购金额按照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为基准进行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本基金场内认购每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同时每笔认购金额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 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元,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七)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形成的利息收入折算成基金认购份额,归基金投资者所有,认购资金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利息折成基金认购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

  三、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收取,用于支付销售代理费、材料制作费、营销宣传费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认购费用和认购份数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费用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1.2%。

  

  例:某投资者认购金额为1万元,由于募集期间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元,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3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认购费用=10,000×1.2%=12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3-120=9,883元

  认购份数=9,883/1.00=9,883份

  场内认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认购资金零头的处理方式执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场外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四、直销中心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一)注意事项

  1、投资者应按《汇添富均衡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事项。

  2、投资者可以使用存折转账、信汇、电汇或支票等主动付款方式进行认购缴款。

  3、在直销中心开立基金及交易账户的基金投资者应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其资金交收账户,以便进行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资金交收账户的账户名称必须与基金投资者的名称一致。

  4、营业时间:2006年7月21日至8月25日,9:00-17: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休息,工作日下午15:00以后和周六、周日及节假日办理申请预录入)。

  5、请有意在直销中心认购基金的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中心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的网站(www.htffund.com)上下载有关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6、直销中心与代理销售网点的申请表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

  (二)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户

  (1)投资者可以到直销中心办理开户手续。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客户资料寄送等错误的责任,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2)选择在直销中心认购的投资者应同时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投资者开户的同时将获得自己的交易账号。

  (3)个人投资者:填写《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武警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指定银行账户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如有)。

  个人如委托代理人,则另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填制“授权委托书”。

  (4)机构投资者:填写《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由机构经办人签名并提供以下材料:

  ■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有效的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则须提供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

  ■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预留印鉴卡(加盖公章、私章各一枚);

  ■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如有);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前来办理开户申请的机构经办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5)开户申请得到受理的投资者,可在自申请日(T日)起第二个工作日(T+2日)到直销中心查询和打印开户确认单或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021-28932999)查询开户确认情况。

  2、缴款

  (1)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将足额认购资金以银行认可的付款方式,划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

  中国工商银行

  账户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银行账号: 1001278629013305175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延安西路支行

  人行支付系统行号:102290027868

  电子联行行号:20304

  交换行号:022786

  浦发银行

  A. 账户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银行账号:97020153850000088

  开户银行: 浦发银行上海东方支行

  人行支付系统行号:310290000152

  电子联行号:084315

  交换行号:076392

  B. 账户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银行账号: 076415-98300156600000016

  开户银行:浦发银行上海徐汇支行

  人行支付系统行号:310290000177

  电子联行行号:84317

  交换行号:076415

  上海银行

  账户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银行账号: 31608100235522186

  开户银行:上海银行外滩支行

  人行支付系统行号:313290000113

  电子联行行号:76680

  交换行号:316081

  兴业银行

  账户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银行账号:156160-00100021395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

  人行支付系统行号:309290000174

  交换行号:156160

  (2)投资人在办理汇款时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直销网点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姓名;

  投资者应在“汇款备注栏”或“用途栏”中准确填写其在直销网点的交易账号,因未填写或填写错误导致的认购失败或资金划转错误由投资者承担。

  3、认购

  汇款已经到账并完成开户申请的投资者,可以办理认购申请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填好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投资者或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或存款凭证。

  汇款没有到账的投资者只能在其资金划到直销中心资金专户后,才能进行认购。

  投资者T日提交的认购,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五、代销网点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一)工商银行

  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1、受理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2006年7月21日至2006年8月25日的9:00~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照常营业,办理申请预录入)

  2、开户程序及所需材料

  (1)事先办妥或持有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卡或牡丹灵通卡。

  (2)投资者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武警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下同);

  ■本人的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卡或牡丹灵通卡;

  ■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如有);

  ■填妥的《基金交易账户开户申请书》、《代理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

  工商银行网点接受开户申请后,投资人可于T+2日以后到工商银行代理基金业务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3、认购程序及所需材料

  (1)事先办妥或持有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卡或牡丹灵通卡;

  (2)投资者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认购手续: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本人的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卡或牡丹灵通卡;

  ■填妥的《代理基金申/认购申请书》。

  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可同时受理基金的认购业务,具体情况可通过该行网站、电话银行中心(95588)查询。

  工商银行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后,当即向投资人提供缴款回执。投资人于本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发布后到该行基金代销网点办理认购业务确认手续。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代理基金申/认购申请书》”。

  4、有关注意事项

  (1)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应使用中登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已经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再次开户,只需在销售点增加交易账号;

  (2)投资人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3)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基金时不接受现金,投资者必须预先在用于认购基金的理财金账户卡或牡丹灵通卡中存入足额的资金;

  (4)个人投资人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个人投资人认购时间内办理;

  (5)个人投资人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须是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卡或牡丹灵通卡中的人民币结算账户;

  (6)个人客户在工商银行进行开放式基金买卖时使用的资金账户必须是唯一的;

  (7)已通过工商银行认/申购开放式基金的客户再次在工商银行认/申购“汇添富均衡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时,需提交首次进行开放式基金买卖时使用的理财金账户卡或牡丹灵通卡。(工商银行代理发售具体事宜以当地工商银行发售公告为准)。

  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1、受理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2006年7月21日至2006年8月25日9:00~17:00(周六、周日不营业)。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办妥工商银行机构结算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2)由经办人到柜台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由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填妥的《基金交易账户开户申请书》、《代理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须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武警证、护照等);

  ■填妥的《基金交易账户开户申请书》、《代理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须加盖投资人单位公章)。

  工商银行网点接受开户申请后,投资人可于T+2日起到工商银行指定的代理基金业务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3、办理开户的同时即可办理认购手续,机构投资者到工商银行基金代销网点认购时须携带以下资料:

  ■工商银行客户自助卡;

  ■填妥的《代理基金申/认购申请书》(须加盖预留印鉴)。

  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可同时受理基金的认购业务,具体情况可通过工商银行网站、电话银行中心(95588)查询。

  工商银行代理基金业务网点接受认购申请后,当即向投资人提供缴款回执;投资人于本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发布后到工商银行基金代销网点办理认购业务确认手续。

  4、有关注意事项

  (1)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应使用中登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已经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再次开户,只需在销售点增加交易账号;

  (2)机构投资人在代理基金业务网点申请认购基金时,其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必须有足额的认购资金;

  (3)机构投资人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机构投资人认购时间内办理;

  (4)机构投资人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须是工商银行客户自助卡中的人民币结算账户;

  (5)机构客户在工商银行进行开放式基金买卖时使用的资金账户必须是唯一的;

  (6)通过工商银行认/申购开放式基金的客户再次在工商银行认/申购“汇添富均衡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时,需提交首次进行开放式基金买卖时使用的客户自助卡。(工商银行代理发售具体事宜以当地工商银行发售公告为准)。

  (二)上海银行

  受理个人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基金业务签约、基金账户开户与基金认购程序(三项业务可同时办理)

  1、业务办理时间

  2006年7月21日至2006年8月25日的9:30至15:00为业务正常办理时间(节假日除外);

  每日15:00至16:30为业务预受理时间,各类交易于次日处理(节假日除外)。

  2、银行结算账户基金业务签约流程

  银行结算账户基金业务签约是指个人投资者与上海银行约定唯一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与基金业务有关的资金扣收和划付。个人投资者办理账户签约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上海银行活期储蓄存折或申卡借记卡;

  (3)填妥的《上海银行代理开放式基金资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一式两联)。

  3、基金账户开户流程

  基金账户开户是指个人投资者应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基金账户。若投资者已在其他代销机构开立过相应的基金账户,则应在我行办理账户登记手续。个人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是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上海银行活期储蓄存折或申卡借记卡;

  (3)填妥的《上海银行代理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一式两联)。

  4、基金认购流程

  个人投资者在办理银行结算账户基金业务签约和基金账户开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提出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上海银行活期储蓄存折或申卡借记卡;

  (2)填妥的《上海银行代理开放式基金认(申)购业务申请表》(一式两联)。

  上海银行在受理投资者的以上业务申请后,将自动向中登提交基金账户开户和基金认购申请(T日),投资者可在T+2日(工作日)至上海银行销售网点查询基金账户开户和基金认购情况,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募集成功后才能确认。

  目前上海银行销售网点暂不受理机构投资者基金代销业务。

  (三)浦发银行

  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2006年7 月21 日起至2006 年8 月25 日的9:30 至16:00(周六、周日不营业)。

  2、开立浦发银行交易账户、中登上海基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浦发银行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浦发银行东方卡;

  ■填妥的《浦发银行开放式基金业务申请表(个人)》;

  ■与浦发银行签订的《浦发银行开放式基金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

  3、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在开立浦发银行交易账户、中登的基金账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提出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浦发银行东方卡;

  ■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浦发银行在接收到投资者的申请后,将自动向中登提交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投资者可在T+2 日(工作日)在浦发银行销售网点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募集成功后才能确认。

  4、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浦发银行的说明为准。

  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2006年7 月21 日起至2006 年8 月25 日的9:30 至16:00(周六、周日不营业)。

  2、开立浦发银行的交易账户、中登上海基金账户

  同一机构投资者只能在浦发银行开立一个基金交易账户,并只能指定一个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作为与之关联的资金账户。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浦发银行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正本或副本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投资者填写,并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和与资金账户一致的预留印鉴的开户申请表;

  ■授权委托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机构公章);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 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和与资金账户一致的预留印鉴的“浦发银行开放式基金开/销户申请书(单位)”。

  T+2 日,机构投资者在浦发银行柜台查询开户是否成功,浦发银行为机构投资者打印“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确认书(单位)”。

  3、提出认购申请

  (1)机构投资者在开立浦发银行交易账户、基金帐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机构投资者应先从浦发银行基金代销网点取得《开放式基金认、申购申请书(单位)》,填妥后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2)浦发银行代销网点柜员对机构投资者提供的资料审核无误后,为其办理认购并打印“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业务回单”。

  浦发银行在接收到投资者的申请后,将自动向中登提交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投资者可在T+2 日(工作日)在浦发银行代销网点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发售成功后才能够确认。

  4、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浦发银行的说明为准。

  (四)各代销券商

  以下开户和认购程序原则上在本基金的代销券商适用,包括东方证券、国泰君安证券、海通证券、中国银河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兴业证券、东北证券、东海证券、广发证券、华泰证券、联合证券、申银万国证券、世纪证券、湘财证券、招商证券、国盛证券、齐鲁证券、恒泰证券、东吴证券、长江证券、国都证券、平安证券、宏源证券。此程序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证券公司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2006年7月21日至2006年8月25日9:30-15: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

  2、机构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事先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如果没有,携带如下材料到营业部办理资金账户开户,同时办理中登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开户。

  ■机构证件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经办人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加盖机构公章)。

  (2)如果已有资金账户,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上述文件需同时提供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开户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加盖机构公章);

  ■证券公司资金账户卡。

  (3)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3、个人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事先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2)到营业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本人资金账户卡;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3)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4、注意事项

  (1)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各证券公司的说明为准。

  (2)客户可以到柜台凭有效证件打印确认单据,也可以在T+2日通过电话等方式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结果。

  六、清算与交割

  (一)本基金募集期间,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认购专户中,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本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由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注册登记。

  七、募集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过程中所发生的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募集费用从基金认购费用中列支,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若在募集期结束时,基金仍不能满足法定备案条件,则募集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八、基金的验资与备案

  发售期截止后,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若基金符合法定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后,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若基金不符合法定备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划出,退还基金认购人。

  九、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288号6幢53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1楼

  法定代表人:桂水发

  电话:021-28932888

  传真:021-28932998

  网址:www.htffund.com

  电子邮件:service@htffund.com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10-66106904

  联系人:庄为

  网址:www.icbc.com.cn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288号6幢53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1楼

  法定代表人:桂水发

  电话:021-28932888

  传真:021-28932998

  客户服务电话:021-28932999

  网址:www.htffund.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21-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二路585号

  法定代表人: 傅建华

  电话:021-63370888

  传真:021-63370777

  联系人: 张萍

  客户服务热线: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cn

  (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

  法定代表人:金运

  电话:021-61618888*6152,6153

  传真:021-63602431

  联系人:魏亚群、汤嘉惠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720号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68562200-3019

  传真:021-62569651

  联系人:盛云

  客服热线:962506

  网址:www.dfzq.com.cn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83439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4125

  传真:021-53858549

  联系人:金芸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7)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66568587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郭京华

  客户服务热线:010-68016655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8)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6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电话:010-6518675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联系人:杨盛芳

  网址:www.xyzq.com.cn

  (10) 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38-1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

  电话:0431-5096710

  联系人:高新宇

  网址:www.nesc.cn

  (11)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延陵西路59号常信大厦18、19楼

  法定代表人:顾森贤

  电话:021-50588876

  联系人:龙涛

  网址: www.longone.com.cn

  (1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875

  联系人:肖中梅

  网址: www.gf.com.cn

  (13)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721

  联系人:袁红彬

  网址: www.htsc.com.cn

  (14)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

  电话:0755-82492000

  联系人:刘育兵

  网址:www.lhzq.com

  (15)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021-54033888

  联系人:胡洁静

  网址:www.sywg.com.cn

  (16)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1层

  法定代表人:段强

  电话:0755-83199511

  联系人:沈力

  网址: www.csco.com.cn

  (17)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021-68634818*8631

  联系人:陈伟

  网址: www.xcsc.com,www.eestart.com

  (1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0—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511

  联系人:黄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19)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

  法定代表人:管荣升

  电话:0791-6289771

  联系人:万齐志

  网址:www.gsstock.com

  (20)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82024184、0531-82024147

  联系人:傅咏梅

  网址: www.qlzq.com.cn

  (21)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阳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471-496125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405181

  联系人:吴夕芳

  联系电话:021-68405392

  网址:www.cnht.com.cn

  (22)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十梓街298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客户服务电话:0512-96288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 www.dwzq.com.cn

  (23)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

  联系人:甘露

  电话:021-63296362

  传真:021-51062920

  网址:www.cz318.com.cn

  (24)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广场4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安贞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800-810-880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4482090

  联系人:马泽承

  联系电话:010-64482828*390

  网址:www.guodu.com

  (25)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叶黎成

  联系人:余江、庄维佳

  电话:0755-82262888

  传真:0755-82433794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11

  网址:www.pa18.com

  (26)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金运大厦B座6层

  联系人:师敬泽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10-62267799*6789

  网址:www.ehongyuan.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电话:010-58598888

  传真:010-58598824

  联系人:朱立元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田卫红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23楼

  法定代表人:沈钰文

  电话:021-24052000

  传真:021-54075507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杨晓梅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6年7月18日

  汇添富均衡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上接B13版)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但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及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开放式基金财产中计提的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基金管理人可以选取适当的时机(但应于中国证监会发布有关收取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的规定后)开始计提销售服务费,但至少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公告中应规定计提销售服务费的条件、程序、用途和费率标准。

  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及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告收取基金销售服务费或酌情降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应用“由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通过行业的相对均衡配置和投资布局于具有持续增长潜质的企业,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分享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以持续稳定地获取较高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类资产配置的比例范围:股票60-95%,债券0-35%,权证0-3%,现金类资产最低为5%。

  表1 基金资产类别配置范围

  

  如果有关法律法规许可,本基金资产配置比例可作相应调整,股票资产投资比例可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上限及最低下限。

  (三)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4)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投资于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开放日闭市之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本基金总份额。

  (三)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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