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添富均衡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2006-07-18 00:00

 

  (上接B13版)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2月成立以来,始终坚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履行着资产托管人的责任和义务,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业务管理模式、健全的托管业务系统、强大的市场营销能力,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截至2006年3月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56只,其中封闭式16只,开放式40只。托管资产规模年均递增73%。至今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产业基金、QFII资产、履约类产品等九大类14项产品的托管业务体系。继2004年先后获得《亚洲货币》和《全球托管人》评选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称号后,2005年,又分别获得《财资》和《全球托管人》评选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称号。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职责。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中国工商银行专业稽核监察部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稽核监察部门构成。专业稽核监察部门包括总行稽核监督局、监察室。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控保障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资产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工商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进行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的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开;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稽核监察部门专责内控制度的检查。

  4、内部风险控制系统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内部控制纵向结构由决策控制、执行控制、监督控制组成,其横向结构由组织决策控制、资金营运控制、会计财务控制、资产管理控制、经营评价控制组成。纵横结构相互交错,由控制点到控制程序,进而形成相互依赖和制约、对整体经营活动具有全面控制功能的综合网络体系。

  5、内部风险控制实施

  (1)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各岗位职责、操作规则与程序,形成一套责权分明 、平衡制约、规章健全、运作有序的内部控制机制;

  (2) 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

  (3) 实行岗位分离、相互制约制度;

  (4) 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计划,对重要及关键岗位配备适当的人员备份。

  6、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一九九八年二月成立以来,在基金托管业务的运作过程中,逐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各项业务运作机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相互制约的内控体系。

  (1) 建立了独立的负责稽核监察的部门,专责对业务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稽核和检查,定期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总经理及中国证监会;

  (2) 完善组织结构,保证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体系;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288号6幢53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1楼

  法定代表人:桂水发

  电话:021-28932888

  传真:021-28932998

  联系人:黄琛

  客户服务电话:021-28932999

  网址:www.htffund.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21-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二路585号

  法定代表人: 傅建华

  电话:021-63370888

  传真:021-63370777

  联系人: 张萍

  客户服务热线: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cn

  (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

  法定代表人:金运

  电话:021-61618888*6152,6153

  传真:021-63602431

  联系人:魏亚群、汤嘉惠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720号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68562200-3019

  传真:021-62569651

  联系人:盛云

  客服热线:962506

  网址:www.dfzq.com.cn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83439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4125

  传真:021-53858549

  联系人:金芸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7)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66568587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郭京华

  客户服务热线:010-68016655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6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电话:010-6518675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联系人:杨盛芳

  网址:www.xyzq.com.cn

  (10) 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38-1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

  电话:0431-5096710

  联系人:高新宇

  网址:www.nesc.cn

  (11)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延陵西路59号常信大厦18、19楼

  法定代表人:顾森贤

  电话:021-50588876

  联系人:龙涛

  网址: www.longone.com.cn

  (1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875

  联系人:肖中梅

  网址: www.gf.com.cn

  (13)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721

  联系人:袁红彬

  网址: www.htsc.com.cn

  (14)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

  电话:0755-82492000

  联系人:刘育兵

  网址:www.lhzq.com

  (15)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021-54033888

  联系人:胡洁静

  网址:www.sywg.com.cn

  (16)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1层

  法定代表人:段强

  电话:0755-83199511

  联系人:沈力

  网址: www.csco.com.cn

  (17)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021-68634818-8631

  联系人:陈伟

  网址: www.xcsc.com,www.eestart.com

  (1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0—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511

  联系人:黄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19)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

  法定代表人:管荣升

  电话:0791-6289771

  联系人:万齐志

  网址:www.gsstock.com

  (20)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82024184、 0531-82024147

  联系人:傅咏梅

  网址: www.qlzq.com.cn

  (21)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阳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471-496125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405181

  联系人:吴夕芳

  联系电话:021-68405392

  网址:www.cnht.com.cn

  (22)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十梓街298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客户服务电话:0512-96288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 www.dwzq.com.cn

  (23)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

  联系人:甘露

  电话:021-63296362

  传真:021-51062920

  网址:www.cz318.com.cn

  (24)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广场4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安贞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800-810-880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4482090

  联系人:马泽承

  联系电话:010-64482828*390

  网址:www.guodu.com

  (25)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叶黎成

  联系人:余江、庄维佳

  电话:0755-82262888

  传真:0755-82433794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11

  网址:www.pa18.com

  (26)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金运大厦B座6层

  联系人:师敬泽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10-62267799*6789

  网址:www.ehongyuan.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电话:010-58598888

  传真:010-58598824

  联系人:刘玉生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田卫红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钰文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23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23楼

  邮政编码:200031

  公司电话:021-24052000

  公司传真:021-54075507

  签章会计师:徐艳、杨晓梅

  业务联系人:杨晓梅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2006年6月28日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25】号文件核准募集。

  (一)基金的类型及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

  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基金份额通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以发售公告为准。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五)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发售本基金。场外销售渠道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场内销售渠道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认购须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者还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tffund.com)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网上交易开通流程、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具体销售城市(或网点)名单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基金代销机构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公告。

  (六)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目标。

  (七)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本节是有关基金的场外认购,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在场外认购基金份额适用本节的相关规定。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在场内认购基金份额,适用下一节“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的相关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1、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场外认购的认购费率如下: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认购费率。

  3、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本基金场外认购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场外基金份额的认购程序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3)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结果,在募集截止日后4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5)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场外认购每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含认购费)。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5、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场外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 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本节是有关基金的场内认购,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在场内认购基金份额适用本节的相关规定。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在场外认购基金份额,适用上一节“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的相关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1、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场内认购的认购费率如下: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4、场内基金份额的认购程序

  (1)认购时间安排

  在募集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将于交易日交易时间内持续挂牌定价发售本基金基金份额(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3)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结果,在募集截止日后4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5)认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场内认购每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同时每笔认购金额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 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元,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5、场内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场内认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认购资金的处理方式执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利息折成基金认购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

  (九)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以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场内申购赎回须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场外申购时,通过直销、代销网点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1000元人民币,同时每笔申购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并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元。

  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场外赎回时,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不设最低份额限制;场内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额。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2个工作日至少在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4、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按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扣除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为赎回费的25%。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采取前端收费模式。本基金场外申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非整数份额部分对应金额返回投资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首先在转入方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业务(即新增交易账户业务),注册确认成功后,在转出方办理转托管手续。具体办理方法参照《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须到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办理。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

  (十七)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应用“由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通过行业的相对均衡配置和投资布局于具有持续增长潜质的企业,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分享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以持续稳定地获取较高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类资产配置的比例范围:股票60-95%,债券0-35%,权证0-3%,现金类资产最低为5%。

  基金资产类别配置范围

  

  如果有关法律法规许可,本基金资产配置比例可作相应调整,股票资产投资比例可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上限及最低下限。

  (三)投资理念

  经济运行规律表明在经济周期运行中,不同的行业会呈现不同的发展模式。从国际国内经济运行规律看,增长类、稳定类、周期类和能源类四大行业发展阶段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并维系内在的相对均衡。通过行业相对均衡配置策略,既可分享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也能有效降低行业过度集中风险,提高组合流动性。同时,以基本分析为立足点,以竞争优势为分析核心,挑选业务清晰、战略明确、管理规范、财务透明、具有持续增长潜质的企业作中长期投资布局,可以创造持续稳定超越业绩基准的较高主动管理回报。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由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方法,适度动态调整资产配置,行业保持相对均衡配置,同时通过三级过滤模型(Tri-Filtering Model)来构建核心股票池,深入剖析核心股票池企业的增长逻辑和增长战略,以达到审慎精选,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积极而有效的风险管理。

  一、资产配置策略

  在资产配置中,本基金管理人采用自上而下的策略,根据全球经济形势、中国经济发展,包括宏观经济运行周期、财政及货币政策、资金供需情况、证券市场估值水平等,采用情景分析法,分析股票、债券、现金三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收益特征,适时动态地调整其在基金资产的比例,以规避或控制市场系统风险。

  宏观经济不同阶段的对应配置策略

  

  资料来源:汇添富基金。

  二、行业配置策略

  在行业配置中,从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出发,结合对政策导向和市场环境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将国民经济的行业划分为增长类、稳定类、周期类和能源类,并在此基础上根据产业的景气周期和市场的投资特征,采取适度均衡的行业配置策略,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1)四大类行业划分的标准

  增长类公司是指处于行业发展周期的导入期或初创期的公司,这类行业的公司盈利增长有较大的潜力;周期类公司受经济周期的影响比一般公司更大,即在经济衰退间其盈利比一般公司下降更快,在经济发展期间比一般公司上升更快;稳定类公司是指行业受经济周期的影响比一般行业小,收入和利润稳定的公司;能源类公司则是会为国民经济提供基础性能源包括石油、天然气、煤的公司,其会受到经济周期的影响,但更多的是受到能源相对价格的影响。

  根据我国宏观经济和各行业的发展阶段,可以将中国经济的细分行业按照上述四个大类行业进行归类。当然这种分类会随着中国经济发展和行业形势变化而有所变化,本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和评判宏观经济和行业的变化,对分类进行微调。

  汇添富四大类行业分类

  

  注:2006年一季度分类。

  (2)四大类行业配置的比例控制

  在投资运作中,本基金管理人考虑原则上将大类行业的比例控制在中国证券市场四大类行业权重的2倍之内,这样就保证了大类行业配置的适度均衡,同时还能够较好的控制大类行业的风险。

  (3)控制行业配置风险的机制

  本基金管理人行业研究团队将每月评估宏观经济和行业发展趋势,进行行业评级并评估细分行业所属的大类行业。细分行业如变更至大类行业的,需要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通过。在基金实际运作中,基金经理可以在大类行业的比例限制范围内,确定每一大类行业配置的具体比例,以获得主动的行业配置回报。

  为有效监督大类行业配置的执行,本基金管理人金融工程小组将在事前每月对中国证券市场四大类行业比例测算,并提交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便他们在投资中进行比例控制。在事中,金融工程小组将每日监控投资组合的行业配置比例,将大类行业配置比例作为每日必须跟踪的指标之一,每日报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和督察长。事后,金融工程小组将在定期进行的绩效评估分析中,专门分析大类行业配置的效果,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风险绩效报告并提出调整建议。

  三、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致力投资于股价没有充分反映价值的具有持续增长潜质的企业,其一般具有业务清晰、战略明确、管理规范、财务透明等特征。具体而言,有以下特征: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信息透明,注重公众股东利益和投资者关系,管理规范;

  (2)财务状况透明稳健,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具有良好增长性;在选股中,成长性指标,例如过去三年主营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PSG、PEG等将成为本基金管理人考察上市公司的重要指标;

  (3)在生产、技术、市场、政策环境等经营层面具有一方面或几方面竞争优势;

  (4)有清晰的增长战略,并已通过公司行为验证,同时与其现有的竞争优势相契合;

  (5)根据股票所在的行业,选择符合其特点的估值方法,而且估值在合理的区间范围内。

  为此,本基金管理人构建三级过滤模型(Tri-Filtering Model)来动态建立和维护核心股票池,进一步通过还原核心股票池企业的增长轨迹来深入把握其竞争优势的打造历程和积累,仔细剖析增长战略与竞争优势的契合,以达到审慎精选,中长期投资的目的。

  风险意识调查贯穿于股票投资过程中,被投资标的不断受到严格跟踪评估。本基金通过投资于具有持续增长潜质的企业,力求实现持续稳定超越业绩基准的较高主动管理回报。

  1、股票组合构建流程

  股票组合构建的三级过滤模型

  

  (1)初选剔除过滤形成初选股票池

  从A股市场中进行初选剔除,主要是过滤掉明显不具备投资价值的企业,建立初选股票池,从而缩小研究范围,提高工作效率。剔除的股票包括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明确禁止投资的股票,包括ST和*ST股票,筹码集中度高且流动性差的股票,涉及重大案件和诉讼的股票等。

  (2)基本面过滤形成基础股票池

  基本面过滤是本基金管理人行业研究员以基本分析为立足点,在初选股票池中挑选基本面良好的企业来组成基础股票池,其成份股要求财务稳健透明,管理规范,具备一定的行业代表性。

  (3)持续增长潜质评估,核心股票池构建

  核心股票池的成份股必须来源于基础股票池。本基金管理人的行业研究员尽可能深入挖掘基本面情况,获得第一手的详尽资料,并以企业竞争优势为分析核心,还原企业的增长轨迹来深入把握其竞争优势的打造历程和积累,仔细剖析增长战略与竞争优势的契合,以达到审慎考察其增长的可持续性,精选并中长期投资的目的。具有持续增长潜质的企业才可以进入核心股票池。

  基于定性定量分析、动态静态指标相结合的原则,采用内在价值、相对价值、收购价值相结合的评估方法,对上述企业进行价值评估。

  (4)建立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和行业相对配置策略,从核心股票池选择股票,审慎精选,权衡风险收益特征后,构建投资组合并动态调整。

  (5)持续跟踪和风险评估

  对持有的企业进行密切跟踪,保持精密的风险意识,关注企业的发展变化,动态评估企业价值。同时,由金融工程小组通过流动性测试、压力测试、情景分析和VaR分析等技术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风险评估。

  2、企业持续增长潜质研判

  (1)企业增长的内在逻辑

  首先对目标企业的过去和现在的业务组合进行梳理,可按下表进行分类:核心业务、新兴业务和未来可选机会。企业增长分析应建立在核心业务基础上,在中短期内非核心业务的增长应通过利用现有竞争优势及发挥协同效益来完成。

  企业业务组合的增长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公开披露信息、行业相关者和实地调研等来还原企业的增长轨迹,深入理解实现增长的业务类型特征及企业行为,从而明了实现企业增长的内在逻辑,把握其竞争优势的打造历程和积累。进一步,剖析竞争优势在生产、技术、市场、政策环境等上的体现层面。

  (2)企业增长战略解析

  证券投资的本质在于把握未来,投资成功与否取决于把握未来的能力,对企业未来增长及持续性的把握是本基金投资管理的核心要素之一。

  首先要考察企业是否具有清晰的增长战略,即增长模式和增长方式选择,关注其三个方面:(1)未来产业格局演变的判断以及新增价值的业务;(2)根据产业的方向和自身能力建立起新的业务组合;(3)建立起能够产生价值的新业务模型,理解产生价值的环节。

  进一步,需判定这种增长战略是否有现实的竞争优势来支持。本基金管理人分析增长战略的落脚点是其与竞争优势的契合度,企业具备建立在竞争优势基石上的增长战略,其未来增长持续性才有较高的可能性。

  企业增长战略

  

  企业获得持续性增长,必须注重在增长和稳健之间取得平衡。稳健经营的必要条件之一是企业有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并被严格执行,同时,企业必须建立相对统一的业绩评估及激励体系以保持管理层行为和增长战略目标的一致性,降低企业经营中的道德风险。

  3、股票选择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只有那些具有清晰的增长战略,并有合适的竞争优势来支持保证其实施,同时注重稳健经营的企业才有可持续性的增长潜质,这是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对象,其一般具有业务清晰、战略明确、管理规范、财务透明等特征。

  在价值评估的基础上,结合动态市销率(PSG)和动态市盈率(PEG)联合指标构成优化股票选择,在衡量风险点后,进行投资布局。

  

  其中:P为计算日股票的收盘价;

  SPS为上市公司最新年报的每股主营业收入;

  EPS为上市公司最新年报的每股收益;

  为根据上市公司历史财务数据、实地调研、财务模型和其他相关信息预测的预期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

  四、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资产配置将一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和可转债等。此外,市场未来推出的各类固定收益证券等也可能成为本基金的投资对象。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综合考虑收益性、风险性和流动性,在深入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以及市场结构的基础上,灵活运用各种消极和积极策略。

  消极债券投资的目标是在满足现金管理需要的基础上为基金资产提供稳定的收益。本基金主要通过利率免疫策略来进行消极债券投资。利率免疫策略就是构造一个恰当的债券组合,使得利率变动导致的价格波动风险与再投资风险相互抵消。这样无论市场利率如何变化,债券组合都能获得一个比较确定的收益率。

  积极债券投资的目标是利用市场定价的无效率来获得低风险甚至是无风险的超额收益。本基金的积极债券投资主要基于对利率期限结构的研究。利率期限结构描述了债券市场的平均收益率水平以及不同期限债券之间的收益率差别,它决定于三个要素:货币市场利率、均衡真实利率和预期通货膨胀率。在深入分析利率期限结构的基础上,本基金将运用利率预期策略、收益率曲线追踪策略、进行积极投资。

  本基金也将从债券市场的结构变化中寻求积极投资的机会。国内债券市场正处于发展阶段,交易制度、债券品种体系和投资者结构也在逐步完善,这些结构变化会产生低风险甚至无风险的套利机会。本基金将借助经济理论和金融分析方法努力把握市场结构变化所带来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寻求低风险甚至无风险的套利机会,主要通过跨市场套利和跨品种套利策略来完成。

  五、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将以保值为主要投资策略,以充分利用权证来达到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的目的;在个证层面上,充分发掘可能的套利机会,以达到增值的目的。

  本基金可以持有在股权分置改革中被动获得的权证,并可以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卖出该部分权证或行权。

  本基金将根据权证投资策略主动投资于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发行的权证。

  其他权证类资产的投资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团队制,强调团队合作,充分发挥集体智慧。本基金管理人将投资和研究职能整合,设立了投资研究部,策略分析师、行业分析师、金融工程小组和基金经理立足本职工作,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渗透到投资研究的关键环节,群策群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中、长期稳定的较高投资回报。

  本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机制与流程为:

  (1)策略分析师就宏观、政策、投资主题、市场环境提交策略报告并讨论;行业研究员就行业发展趋势和行业组合的估值比较,会议讨论确定行业评级。

  (2)基金经理在策略会议的基础之上提出资产及行业配置的建议。

  (3)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资产及行业配置建议,并确定资产及行业配置比例的范围。

  (4)投资研究部提交基础股票池,在此基础上,基金经理、行业研究员决定核心股票池名单。

  (5)基金经理在考虑资产行业配置的情况下,经过风险收益的权衡,决定投资组合方案。

  (6)投资总监审核投资组合方案后,交由基金经理实施。

  (7)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指令。

  (8)金融工程小组进行全程风险控制和绩效评估。

  投资决策机制与流程

  

  (六)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4)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投资于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5)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20%。

  选择该业绩基准,是基于以下因素:

  (1)沪深300指数和上证国债指数合理、透明;

  (2)指数编制和发布有一定的历史,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3)有一定市场覆盖率,并且不易被操纵;

  (4)基于本基金的股票、债券和现金比例,选用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管理人在两种情况下可以修改业绩比较基准:一是在基金合同修改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目标和投资政策的变更,确定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二是当市场出现更合适、更权威的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选择新的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主动型的股票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偏上的品种。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A、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B、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已上市流通的权证,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和未上市债券,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证或者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证,例如权证发行至上市日之间、权证停牌日等情况,可应用B-S模型等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按成本估值。

  4、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如:银行间债券估值如遇特殊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综合考虑成本价、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的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债券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等固定收益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7、股利收入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下转B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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