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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7-1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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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2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五)中3到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七)基金的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回购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是:股票50%-70%,债券25%-45%,现金保持在5%以上。

  其中,股票投资范围为所有在国内依法发行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A股;债券投资范围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回购等工具。

  (八)基金的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为50%-70%,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为25%-45%;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4)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九)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和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基金合同变更后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备案后5日内公告;基金合同的变更内容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二)基金合同存放地点和查询办法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七、基金财务状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泰达荷银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或佣金比率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泰达荷银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06年7月14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到2006年7月14日, 泰达荷银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二)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三)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四)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五)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六)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项目的计价方法

  本基金持有的上市证券采用公告内容截止日的市场收市价计算,已发行未上市股票采用成本价计算。

  2.本基金持有的每只股票的价值均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所有证券的发行主体均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受到公开谴责和处罚。

  4.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5.本基金其他资产的构成:

  

  6. 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管理人于2006年4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发布有关公司股权变更、公司更名及公司章程修改事项的公告,该事项已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6]64号文),同时公司名称由“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管理人于2006年5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发布公告,决定于2006年5月22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的场内、场外日常申购业务。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本基金管理人于2006年6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发布公告,将本基金名称由“湘财荷银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泰达荷银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限期内,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4、招募说明书;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查阅方式:基金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或基金投资人也可通过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aateda.com)查阅。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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