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达荷银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场内、场外赎回业务的公告(等)
[] 2006-07-18 00:00

 

  泰达荷银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主交易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06年7月21日

  公告日期:2006年7月18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泰达荷银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分别刊登在2006年3月27日《中国证券报》、2006年3月28日《上海证券报》和2006年3月29日《证券时报》和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aateda.com)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简称:荷银效率

  2、交易代码:162207

  3、基金份额总额:4,730,449,068.19份(截止:2006年7月14日)

  4、基金份额净值:1.0095元(截止:2006年7月14日)

  5、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56,749,748.00份

  6、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7、上市交易日期:2006年7月21日

  8、基金管理人: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主交易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监会2006年3月13日证监基金字[2006]41号文批准

  2、基金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06年3月30日至2006年4月28日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交易所(场内)发售和柜台(场外)发售

  7、发售机构:

  (1)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发售机构

  已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国泰君安证券、国信证券、招商证券、中信证券、海通证券、联合证券、申银万国证券、长江证券、渤海证券、华泰证券、中信万通证券、东吴证券、长城证券、光大证券、南京证券、上海证券、东莞证券、中原证券、东海证券、中银国际证券、广发证券、银河证券、北京证券、湘财证券、西部证券、恒泰证券、国盛证券、金信证券、江南证券、天和证券、兴业证券、平安证券、华西证券、西南证券、山西证券、齐鲁证券、世纪证券、广州证券、华安证券、国元证券、东方证券、东北证券、新时代证券、第一创业证券、民生证券、国都证券、国联证券、财富证券、宏源证券、国海证券、泰阳证券、中信建投证券、金通证券、金元证券。

  场内代销机构的相关信息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登载。

  (2)柜台(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代销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其他代销机构:湘财证券、渤海证券、银河证券、广发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平安证券、东方证券、世纪证券、国都证券、申银万国证券、中银国际证券、天相投资、海通证券、南京证券、兴业证券、联合证券、新时代证券、招商证券、长城证券、华泰证券、东海证券、东北证券。

  8、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本次发行净认购额为4,331,970,453.84元人民币,折算成4,331,970,453.84份基金份额;认购款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利息共计为2,698,188.36元人民币,折算成2,698,188.36份基金份额,分别计入投资者基金帐户,归投资者所有。该资金已于2006年5月11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10、基金备案情况:本基金于2006年5月11日验资完毕,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2006年5月12日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函【2006】100号文予以书面确认,泰达荷银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自此日起生效。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06年5月12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4,334,668,642.20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06】78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06年7月21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基金简称:荷银效率

  5、交易代码:162207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56,749,748.00份

  7、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包括开放式基金每日收市后对基金资产净值进行的估值和基金上市交易时间的净值揭示两部分。

  基金管理人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净值传给深交所,深交所于次日通过行情系统“市盈率Ⅰ”揭示。根据《基金法》,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基金管理人对公布的基金净值负责。

  考虑到泰达荷银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作为上市开放式基金在交易所交易的特性,仅揭示每日收市后的净值不能满足交易需求,基金管理人同深圳证券交易所协商一致,决定增加泰达荷银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揭示频率,每交易日内定时揭示四次。交易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将实时计算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传给深交所,深交所通过行情系统“市盈率Ⅱ”实时揭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揭示仅为投资者的交易提供参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并不对其准确性负责。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份额托管在场外,持有人将其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截至2006年7月14日的场内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3659 户

  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70169.38 份

  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场内基金总份额比例:机构持有9,945,985.00份,占3.87%

  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场内基金占总份额比例:个人持有246,803,763.00份,占96.13%

  场内基金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武威路78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11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原为公商务中心)C.I座

  法定代表人:章嘉玉

  总经理:林伟萌

  成立时间:2002年6月6日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37号文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企合国字第001035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88518989-8212

  联系人:潘道义

  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51%;荷银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49%。

  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和控制体系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董事会及/或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各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人员情况:截至2006年6月30日,公司共有员工91人,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没有受到所在单位或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黄竹平 010-88518989-8212

  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截至2006年6月30日,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共管理7只开放式基金,包括:泰达荷银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周期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稳定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泰达荷银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荷银货币市场基金和泰达荷银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资产规模达99.60亿元。

  本基金基金经理:

  康赛波先生,1997年毕业于湖南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位。1997 年至2001年2月工作于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先后在投资银行总部,基金管理总部,资产管理总部任职;期间主要从事投资管理业务;2001年2月起参加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先后担任合丰稳定基金基金经理、泰达荷银风险预算基金基金经理。9年证券业从业经验,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注册资本: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人民币

  托管部门负责人:罗中涛

  信息披露负责人:尹 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7420

  2.主要人员情况

  罗中涛,基金托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统计局、建设银行总行评估、信贷、委托代理等业务部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统计、评估、信贷及委托代理业务具有丰富的领导经验。

  李春信,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计划部、筹资部、国际业务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计划、个人银行及国际业务具有丰富的领导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基金托管部,基金托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和监督稽核处7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50余人。

  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兴华、兴和、泰和、金鑫、金盛、金鼎、汉博、通宝、通乾、鸿飞、银丰共11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华夏成长、融通新蓝筹、博时价值增长、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包括宝康消费品、宝康债券、宝康灵活配置3只子基金)、博时裕富、长城久恒、银华保本增值、华夏现金增利、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国泰金马稳健回报、银华-道琼斯88精选、上投摩根中国优势、东方龙、博时主题行业、华富竞争力优选、华宝兴业现金宝、上投摩根货币、华夏红利、博时稳定价值、银华核心价值、上投摩根阿尔法、中信红利精选共24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财产规模达798.43亿份。

  (三)主交易商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5-1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4-16楼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021-68816000

  传真: 021-68815009

  联系人: 刘晨

  公司网站:http://www.ebscn.com

  (四)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沈家弄325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人代表:Kent Watson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许康玮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六、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7)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2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④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⑤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40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天公告。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3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六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50%;

  5、本基金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场内投资人只能选择现金分红;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基金的费用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六)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1.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下转B30版)

  泰达荷银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场内、场外赎回业务的公告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泰达荷银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代码:162207,简称“荷银效率”,以下称“本基金”)定于2006年7月21日起开始办理场内、场外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现就有关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 、赎回时间

  本基金办理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日常交易日,交易时间为该所的正常交易时间。

  二 、赎回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内赎回的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场外赎回,每次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三 、赎回费率

  

  说明:

  ①认购期持有期限起始日为注册登记机构的过户日;申购期持有期限起始日为基金申购的注册登记日。持有期限的截止日为基金赎回的注册登记日。

  ②场外投资人对本基金连续持有期限超过365天,赎回费率为0.25%;连续持有期限超过730天,赎回费率为零。

  ③场内投资人的赎回费用统一为0.5%。

  ④赎回费的25%划归基金资产。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和要求,制定各类基金促销计划、针对通过特定交易方式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基金促销活动。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者,对基金赎回费率进行调整。

  2.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四 、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11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原为公商务中心)B.I座

  联系人:延蕙

  联系电话: 010-88518989-8206/8029

  客户服务电话:010-88517979

  传真:010-68721947/48

  2、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服电话:95533

  联系人:曲华蕊

  传真:010-67598409

  银行网站:http://www.ccb.cn

  (2)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联系人:李芳菲

  联系电话:010-68424199

  传真:010-68424181

  银行网站:http://www.abchina.com/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仙霞路18号

  办公地址:上海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银行网站:http://www.bankcomm.com

  (4)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东路139号华能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客服电话:021-68865020

  传真: 021-68865938

  联系人: 陈伟

  公司网站:http://www.xcsc.com

  (5)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3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联系电话:022-28451883

  联系人:徐焕强

  公司网站:http://www.55188.net

  (6)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66568587

  联系人:郭京华

  公司网站:http://www.chinastock.com.cn

  (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36、37、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875

  联系人:肖中梅

  公司网站:http://www.gf.com.cn

  (8)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费)

  联系人:魏明

  公司网站: http://www.csc108.com

  (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客服电话:4008888666

  联系人:芮敏祺

  公司网站:http://www.gtja.com

  (10)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叶黎成

  联系人:余江、庄维佳

  电话:0755-82262888

  公司网站:http://www.pa18.com

  (11)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720号国际航运金融大厦2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720号国际航运金融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王谊民

  客服电话:021-962506

  联系人:盛云

  联系电话:021-62568800-3019

  公司网站:http://www.dfzq.com.cn

  (12)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1-4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1-42层

  法定代表人:段强

  联系人:夏尚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http://www.csco.com.cn

  (13)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广场4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安贞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马泽承

  联系电话:010-64482828-390

  公司网站:http://www.guodu.com

  (14)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谢平

  电话:021-54033888

  公司网站:http://www.sw2000.com.cn

  (15)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0层

  法定代表人:平岳

  客服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张静

  公司网站:http://www.bocichina.com.cn

  (16)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D座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电话:010-84533151-822/802

  联系人:陈少震

  公司网站:http://www.txsec.com

  (1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

  联系电话:021-53594566

  联系人: 金芸

  公司网站:http://www.htsec.com

  (18)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客户服务电话:025-83364032

  联系电话:025-83364032

  联系人:胥春阳

  公司网站:http://www.njzq.com.cn

  (1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021-68419974

  电话:021-68419974

  联系人:杨盛芳

  公司网站:http://www.xyzq.com.cn

  (20)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55,0755-25125666

  联系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062

  联系人:范雪玲

  公司网站:http://www.lhzq.com

  (21)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98号方正大厦二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98号方正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李文义

  客户服务电话:010-66423510

  电话:010-82529778

  联系人:戴荻

  公司网站:http://www.xsdzq.cn

  (2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0—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0755-26951111

  电话:0755-82943511

  传真:0755-82943237

  联系人:黄健

  公司网站:http://www.newone.com.cn

  (23)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魏云鹏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288968

  联系人:高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公司网站:http://www.cc168.com.cn

  (24)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服务电话:025-84457777-721/882

  传真:025-84579879

  联系人:袁红彬、张雪瑾

  公司网站:http://www.htsc.com.cn

  (25)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延陵西路59号常信大厦18、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989号中达广场17楼

  法定代表人:顾森贤

  客户服务电话:0519-8166222

  联系人:龙涛

  联系电话:021-50588876

  公司网站:http://www.longone.com.cn

  (26)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38-1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99、0431-5096733

  联系电话:0431-96688-99、0431-5096733

  联系人: 高新宇

  公司网站:http://www.nesc.cn

  3、场内代销机构

  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以办理本基金的场内赎回业务。

  已经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

  国泰君安证券、国信证券、招商证券、中信证券、海通证券、联合证券、申银万国证券、长江证券、渤海证券、华泰证券、中信万通证券、东吴证券、长城证券、光大证券、南京证券、上海证券、东莞证券、中原证券、东海证券、中银国际证券、广发证券、银河证券、北京证券、湘财证券、西部证券、恒泰证券、国盛证券、金信证券、江南证券、天和证券、兴业证券、平安证券、华西证券、西南证券、山西证券、齐鲁证券、世纪证券、广州证券、华安证券、国元证券、东方证券、东北证券、新时代证券、第一创业证券、民生证券、国都证券、国联证券、财富证券、宏源证券、国海证券、泰阳证券、中信建投证券、金通证券、金元证券。

  场内代销机构的相关信息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登载。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五、重要提示

  1、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管理人为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人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本公告仅对泰达荷银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开放场内、场外基金份额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本基金已于2006年5月22日开始办理场内、场外申购业务,并已于2006年5月18日登载了相关公告。

  3、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其他情况,请详细阅读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10-88517979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aateda.com了解基金相关事宜。

  4、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决策需谨慎,投资者赎回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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