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13周岁犯罪现象激增的忧虑
[□博杰] 2006-07-19 00:00

 

  □博杰

  

  离14岁差两个月的少年莫某知道自己不到承担法律责任的年龄,竟然有恃无恐,在短短的十五天内持刀两次伤人。法律不能制裁他,派出所拿他没办法,家长管不了他,学校也无能为力。《南国都市报》的这篇报道,再次引起人们对未满14周岁犯罪现象的忧虑。

  而在不久前,一则类似的新闻曾引来上万个跟帖。黑龙江省13岁的男孩赵某强暴了同村14岁的女孩,赵由于“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很快被释放。随后,赵夜闯该女孩 家,当着女孩的面狂砍19刀,将其母残忍杀害。而根据法律规定,赵的杀人行为同样不负刑事责任。

  这些案件之所以争议激烈,就在于,如果一位不满14岁的少年,故意行凶,法律是否只能徒叹奈何?有关资料显示,青少年犯罪占全国刑事犯罪的比例从2001年的60%上升到了2005年的74%,在这其中,13岁犯罪现象颇为醒目。

  由此,引发了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之争。我国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分三个阶段:第一,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不管危害后果多么严重,都不承担刑事责任;第二,相对负责任年龄阶段的犯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8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负刑事责任;第三,从宽责任年龄阶段的犯罪。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实施了犯罪且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笔者与一些法学家的观点相同,赞成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主要理由是:其一,据初步测算,人的发育比20年前至少提前了2—3年,法律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其二,目前,不少国家和地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都比较低,如法国为13周岁,印度、加拿大、希腊、荷兰、丹麦、匈牙利为12周岁,墨西哥为9周岁;其三,倘若不能及时对青少年的犯罪行为进行矫正,法律惩戒措施的缺位将使他们有恃无恐,继续进行犯罪,从而,导致其未来人生的扭曲,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在13岁男孩赵某实施强奸后,倘若得到法律惩戒措施的矫正,杀人的悲剧或许就可以避免。

  当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一件大事,司法部门应当对青少年犯罪问题进行全面地调查、分析,从医学、法学、生理学、教育学等多种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然后,再对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作出自己的判断。

  在此之前,我们也应该考虑,重新设计相关制度,以弥补法律惩戒缺位(不能判刑,甚至也不能治安拘留和收容教养)所遗留下来的空白———这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现象日益严重的原因之一。在一些未满14周岁的少年实施犯罪后,司法机关常常直接交给监护人了事,无法对青少年的行为进行矫正。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西方的一些做法。比如,加拿大1982年颁布的《青少年犯罪条例》规定,可以要求犯罪的少年为公共事业的服务项目完成一定的劳动,培养其奉献社会的意识,消除其违法犯罪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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