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 用税收调节超额缴存公积金行为
[□本报记者 于兵兵] 2006-07-19 00:00

 

  □本报记者 于兵兵

  

  昨天,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就“三费一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答记者问,称针对公积金制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原则是调节超标缴存,是对一些地方擅自将各种补贴充进公积金账户以避税的做法进行限制,增强税法刚性。

  6月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三费一金”有关个 人所得税政策。其中关于公积金的个税收取原则为: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地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国税总局上述负责人称,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高于《通知》规定标准的,其超标准部分要计征个人所得税;地方擅自对超标准的住房公积金免税的,财政、税务机关应坚决予以纠正。这与依法治税原则和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是一致的。

  国税总局:

  用税收调节超额缴存公积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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