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拟为企业征信数据库管理立规
[□本报记者 禹刚] 2006-07-19 00:00

 

  □本报记者 禹刚

  

  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降低信用风险,促进信贷业务的发展,保障借款人和担保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央行昨日发布《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央行将负责组织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数据库”),并设立征信中心承担企业信用数据库的运行和管理。

  根据《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 银行发布的企业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企业信用数据库报送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此外,金融机构不得向未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企业信用数据库提供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

  《办法》还规定,金融机构应将当天发生、变化的信贷业务信息于下一个工作日结束前报送企业信用数据库。征信中心对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进行客观整理、保存,不得擅自更改原始数据。

  而征信中心认为有关金融机构报送的信息可疑时,应按规定的程序及时向金融机构发出复核通知。

  而对于外界比较关注的有关查询的规定,《办法》表示,金融机构在办理、管理信贷业务时,可以向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而对申请信贷业务的借款人、担保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时,要取得被查询人书面授权。

  此外,金融机构对已发生信贷业务的借款人、担保人进行贷后风险管理查询其信用信息时,无须取得被查询人授权;当所有信贷业务关系解除后,金融机构不再具有对该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的查询权。

  本周央行征信业务培训班在郑州举办,副行长苏宁对于下一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提出四点要求。

  苏宁表示,首先要继续做好银行信息采集和核对工作,限期完成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客户信息导入企业信息数据库工作。其次是进一步加大非银行信息的采集工作力度,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扩大信息覆盖面,拓宽和完善征信系统服务功能。

  他还强调,第三是加大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力度,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为中小企业完善信用、健康发展服务,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最后苏宁还表示,在继续做好为银行服务的基础上,拓宽服务领域。在严格规范管理的前提下,开通个人和企业的查询;扩大支付信息的采集范围,促进各类支付工具的使用,加速社会资金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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