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保”制度让期货公司叫苦
[□本报记者 屈红燕] 2006-07-21 00:00

 

  金期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划定结算会员权利义务

  □本报记者 屈红燕

  

  筹备中的金融期货交易所,在其《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有规定,金融期货交易所全面结算会员在享有向交易会员收取结算佣金等权利的同时,必须全面承担化解市场系统性风险的义务,其中全体结算会员通过“联保”制度承担违约结算会员履约风险的要求让期货公司叫苦不迭。

  联保制度让期货公司叫苦

  金融期货结算会员的权利和 义务主要体现在对交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上。

  据透露,除了对交易会员的义务,全面结算会员担负着化解市场系统性风险的重任。据透露,全面结算会员是通过结算担保金的形式承担市场系统性风险,结算担保金是指由结算会员依交易所的规定缴存,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的共同担保资金。当市场出现按照常规措施进行了风险控制,还有结算会员不能履约的情况时,交易所则按以下步骤履约赔偿:一是动用该违约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二是动用其他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三是要求结算会员按比例分担(即联保);四是按规定程序动用交易所风险准备金。

  虽然“联保”制度可以增强市场抵抗系统性风险的能力,但是许多期货界业内人士对此持有异议,认为这种履约赔偿次序造成期货公司责任与权益不对等。

  北京工商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胡俞越提议,可以考虑一个折衷方案,就是未来金融期货交易所在制定章程时,要明确规定结算会员享有交易所的收益分配。深圳地区一家期货公司的高管表示,“联保”制度还可能造成“好的公司为差的公司买单”,越好的公司存放的结算保证金越多,而个别结算会员却可能利用“风险共担”制度进行逆向选择,选择高收益同时高风险的业务,这样的结果可能会拖垮“好的公司”,建议合理的清偿顺序应该是先动用违约会员的全额结算担保金,后动用交易所的风险准备金,再动用其他结算会员的结算担保金。

  另外,对于规定“交易所使用结算担保金代违约会员履约后,根据担保协议要求会员单位母公司行使担保义务,并向会员追偿”,胡俞越认为,这与《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规定不相符。

  结算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另据介绍,结算会员对交易会员的权利主要有六项,包括向交易会员要求加收结算担保金、每日向结算会员催缴交易保证金、提高交易会员的保证金比例等;规定交易会员的持仓限制,对超仓交易会员进行处罚;向交易会员收取结算佣金;当交易会员违规时,结算会员有权提请交易所禁止该交易会员开新仓,或对交易会员持仓进行强行平仓;实时获得交易会员的每笔成交回报;保管交易会员用于期货交易的资金等。

  结算会员对交易会员的义务则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为交易会员提供结算服务;二是实时监控交易会员交易情况,向交易会员警示风险;三是当交易会员出现穿仓风险并无法偿付时,结算会员要先代交易会员进行偿付,然后再向交易会员进行追索;四是当协议期满交易会员要求更换结算会员时,结算会员配合交易会员向交易所提交并办理移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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