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受托管理制度摆上议程
[□本报记者 邵刚] 2006-07-21 00:00

 

  □本报记者 邵刚

  

  有关人士日前透露,我国正研究考虑引入债券受托管理制度,以适应公司债进一步市场化的需要,有效保护公司债持有人的利益。

  自新的《公司法》将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由审批制转为核准制后,公司债的市场化发展方向已经基本明确。业内普遍认为,公司债乃至企业债的进一步市场化,有利于促进我国债券市场进一步发展壮大,平衡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关系,改善直接融资结构。

  但是,此前发行的公司债和企业 债,从担保和信用角度而言,基本上是“准政府债”,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并不成为问题。为进一步推进公司债的市场化改革,此前一直缺位的市场化的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机制,势必浮出水面。

  “再融资办法明确了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这是公司债市场化的重要保证。正如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制度一样,债券持有人也需要这类机制,对影响其重大权益的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上述人士表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基础上更进一步,则债券受托管理制度的引进成为必需。“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对债权代理人提出授权,因此,债券受托管理制度与已经实行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是相辅相成的。”

  日本、东南亚等地区的实践表明,通过建立债券受托管理制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当债券出现违约等问题时,由专业机构代理中小投资者与发行人进行协商,采用债务重组、和解整顿或减免债务等方式,基本避免了发行人破产或进入诉讼程序的严重后果,持有人利益也得到了有效保护。

  “债券受托管理制度并非无章可循。”上述人士介绍说,2004年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其实就已经引入了债权代理人制度。值得关注的是,正是这个《办法》引入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强制性债券信用评级、跟踪评级制度等,都在再融资办法中得到了吸收和固定。

  “在债权融资市场化发展的过程中,以保护债务持有人利益为首要问题,这个思路是正确的。”这位人士最后表示。

  ■资料链接

  债券受托管理制度,即由债券持有人约定聘请共同的债权代理人,并委托代理人行使持有人权利的一种制度。

  根据这项制度,代理人可依照约定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担保事项,代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及诉讼事务,出现债券违约等可能影响持有人重大利益的情形时,代理人可及时督促提醒发行人,并告知债券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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