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会计专家称 制订“中国版萨班斯法案”还太早
[主持人:本报特约记者 杨勣] 2006-07-21 00:00

 

  (左:朱思东 中:主持人 右:吴建友)
  法律、会计专家称

  制订“中国版萨班斯法案”还太早

  2002年在安然、 世通等一系列财务丑闻发生后,美国政府颁布了《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该方案又被称作《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简称:萨班斯法案)。

  2006年7月15日,该方案对所有在美上市外国企业正式生效,这其中也包括在美国上市的几十家中国企业。对于在美上市的中国企业来说,萨班斯法案绝对是对公司治理和管理控制的一个大挑战,萨班斯法案会不会成为中国企业赴美上市的一个梦魇?《上海证券报》特邀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思东先生;上海国家会计学院CPA中心主任、副教授吴建友先生来共同探讨上述问题。

  主持人:本报特约记者 杨勣

  主持人:中国有没有必要设立这样的一个严刑峻法?请两位嘉宾对我们国家一些准备去美国上市的企业或者已经在美国上市的企业给予一些建议。

  朱思东:我觉得设立“中国版萨班斯法案”目前还太早了,因为中国证券市场面临了5年的低潮后,经历过股改,目前是稳定发展,不宜采用很严厉的法律手段规划,我们可以看看美国的萨班斯法案法律,刚刚开始实行,遇到的反弹很大,我们可以看看人家是怎么搞的,我们可以培养中国的证券市场,而不是严厉的管制。

  吴建友:监管力度多大是要权衡的问题,就是长期和短期的权衡。如果作假,短期内有可能把股价炒上去了,但长期肯定不行,我们讲究的就是诚信,而且处罚的力度多大要根据市场的情况,但是我个人主张是要严格。要根据社会的文化、投资者的要求结合起来,美国现在是越来越严格了,未来中国也会这样。当然目前我们可能还不具备制订“中国版萨班斯法案”的条件。

  朱思东:我觉得我们没有必要马上向美国学习,因为美国的证券市场毕竟发展了100年以上,中国的证券市场才发展十几年。

  因此,在目前的阶段下,应该是培育这个市场,逐步地控制监管,但是并不是别人做到什么程度,我们就做到什么程度。当然,对于中国更多的公司来说,到国外证券市场融资就要遵守当地的法律,这是一个完全公平的游戏,我相信中国的公司完全经得起萨班斯法案的考验。

  CEO被推到前台

  主持人:萨班斯法案实施之后,在美国上市的公司在哪些方面有比较大的变化?

  吴建友:首先,以前英美的审计机构都是自行监管,在19世纪70年代,理论界就提出了要设立独立的监管机构,而萨班斯法案就确立了这样的独立监管机构的概念。

  其次是把CEO推到了前台。

  第三是内部控制的改变。萨班斯法案强调的是企业不但要有内部控制,而且还要向投资者证明这个控制是有效的,最后注册会计师还要对公司的测试评估结果作一个书面的见证。

  第四是处罚力度的提高。假如上市公司出现了问题最高罚款达500万美金,在美国上市的海外公司,也要受到萨班斯法案的管辖。另外,中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了中国在美国上市的公司,也要受到PCAOB(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监管。

  朱思东:各方反应是不一致的。

  首先,从投资者和投资机构的角度来说,他们是坚决支持的。

  第二个层次是美国证监会,美国证监会颁布了美国历史上最严格的证券执行规章以后,好评如潮。

  第三部分是中介公司,包括审计师、律师、软件师等等。萨班斯法案生效后,得利最大的是中介公司。404条款给美国审计业带来了上百亿美元的收入。另外,许多软件制造商专门制造了对付萨班斯法案内控的软件,一下形成几百亿美元的市场。

  最后反映强烈的是美国的上市公司,包括中国在美国的上市公司。

  主持人:302条款和404条款是怎么回事?萨班斯法案到底有多苛刻?

  吴建友:302条款是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作书面的评估,而404条款主要要求会计事务所在做审计的同时还要对企业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作出见证。

  朱思东:302条款实际上是所有美国上市公司的CEO和CFO在每个季报的时候都要签署,这已经变成一种很正常的工作。404条款对于中国在美国的40几家上市公司来说,它也是从2006年的7月15日才开始生效的。

  主持人:据说萨班斯法案惩罚力度非常大,真的是这样吗?

  吴建友:在中国证券市场的处罚一般是3年左右,罚款一般是违法收入的一到五倍,而美国最高是20年的监禁,高达500万美元的罚款,它只要证明公司报告是有虚假陈述就可以处罚,如果能有证据证明是欺诈有可能处罚就更严厉。

  而且,这个处罚不需要直接的证据,可以看出这样的处罚力度是很大的。

  朱思东:所谓严厉,实际上对公司的管理层来说,萨班斯法案之前的法律总的来说,只要不是恶意欺诈,公司的管理层只有经济赔偿罚款而不会负刑事责任,萨班斯法案出台后,CEO和CFO,公司最主要的两个人就要面临刑事责任。与其说,它是一种明确的刑事责任还不如说它对所有的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带来心理上的某种压力。

  现在,美国上市公司一万多名管理人员最大的压力就是,心理上觉得每签一次字都有可能面临刑事处罚。这样严谨的法律实际上对整个社会、整个证券市场的健全应该是有好处的。

  两个条款体现“严刑峻法”本色

  萨班斯方案不是“洪水猛兽”

  主持人:我国目前有几十家企业是在美国上市,萨班斯法案对中国上市公司的影响也是非常直接的,对于大多数习惯本土规则的中国企业,赴美上市的中国公司能不能通过萨班斯法案的“大考”?

  吴建友:中国企业在美国上市按照美国的规则办事也是必须的,在美国上市,就是要通过国外的游戏规则来改善我们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我认为中国公司一定能通过,也应该能通过。中国的公司没有经历过内控制度的考验,但是不管怎么说,内控制度是每个企业从成立开始就要面对的问题。我感觉虽然成本大,但是收益也很大。

  朱思东:第一,心态要放平,美国的萨班斯法律并不是针对外国公司,也不是目前针对外国公司,它是针对在美国上市的所有上市公司,它并不排外,而且它给在外国运营的公司有一年的缓冲期,所以这一点,中国的上市公司心态要放平。

  第二,执行萨班斯法案需要几百万美金的开销,还有人力需求的上升,但是有一点要注意,上市融资是用来干什么的,国内大部分的上市公司认为,用于内控好像是一个额外的开销。其实这样的观念应该改一改。

  所有融回来的资金,都是美国的个人投资者和基金投资者投的,所以,上市公司有责任有义务把内控搞好,然后保证股价的稳定,保证稳定的融资平台,所谓的开销只是你融来的资金,你用的是投资者的钱。

  具体的应该怎么做?就是找专家。因为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开始实行404条款之前,已经有4000多家美国企业通过了,所有的美国前10位的会计师事务所已经有专业的团队,已经有了现成的软件和专业的公司为你服务,他们懂得怎么去做,只要的业绩是真实的,就不用太担心。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8621-38967758、fanwg@cnstock.com ) 。

 


 

上海证券报版面查询
 



电子版全文检索入口

标题:
作者:
正文: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8621-38967758、fanwg@cnstock.com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