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受限
[□本报记者 商文 周翀] 2006-07-22 00:00

 

  并特别设定风险管理部门、董事会以及受托人三道“关卡”以进行风险防控

  □本报记者 商文 周翀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将受限。证监会昨天发布《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限制三类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并从风险控制、相关责任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受限的三类行为分别是: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货币市场基金、中短债基金不得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封闭式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锁定期不得超过封闭式基金的剩余存续期。

  除三类明确受限的投资行为外,《通知》还分别从风险控制、投资原则、相关责任人等方面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行为予以了进一步明确。

  《通知》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公司净资本规模,以及不同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特点,兼顾基金投资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合理控制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通知》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风险防控提出了更高要求,特别设定了风险管理部门、董事会以及受托人三道“关卡”。第七条规定,风险管理部门要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风险评估,并留存书面报告备查。第九条规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须经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批准。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还应批准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第十条规定,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与基金托管银行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协议应包括基金托管银行对于基金管理公司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

  有关人士表示,《通知》有利于保证基金流动性,防范投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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