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 李顺 记者 卢晓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进行的五项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据悉,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的捐赠包括:对纳税人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对纳税人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 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对纳税人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
准予按一定比例减免税的捐赠项目包括: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用于艾滋病防治事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对纳税人通过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和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