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高管犯错最高罚10万
[□本报记者 卢晓平 实习生 李顺] 2006-07-22 00:00

 

  新规明确了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管违规处罚的细则 资料图
  □本报记者 卢晓平

  实习生 李顺

  

  昨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新修订的《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下称《规定》),从2006年8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显示出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高管人员任免条件相对宽松,但高管人员一旦发生违规行为,则要受到严格的处罚。

  对于高管人员的管理规定,这是第三次修改,前两次是:1999年1月11日中国保监会公布了《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2002年3月1日发布了《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和2003年7月23日发布了《关于修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决定》。

  新《规定》表示,担任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保险专家郝演苏表示,与原来的《规定》相比,新规定在对高管人员的实践年限等方面条件加以放宽,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如,原来的《规定》表示,担任保险公司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具有在同等规模(或以上)金融保险机构或其他公司、企业担任部门经理或分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领导职务4年以上任职经历,或在国家综合经济管理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具有3年以上领导职务任职经历。

  但郝演苏强调,保险公司高管人员一旦出现违规,新的《规定》在这方面的处罚是非常严格的,新增加的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第五章《 罚则》,都有非常明确具体量化的惩罚规定。

  《规定》明确提出,对违反《保险法》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下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况予以警告,责令予以撤换,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责不仅是针对保险高管,对其所在的保险机构也加以明确。

  如第四十四条,保险机构拒绝执行责令予以撤换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各种方式妨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中关于保险机构提供虚假的文件、资料申请或者取得任职资格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予以警告,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然,保险机构未经核准擅自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对适用报告制的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任职条件予以任命的,也要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郝演苏表示,这透视出保险监管部门严格监管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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