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28 股票简称:*ST新太 编号:临2006-020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业绩预测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2006年4月29日发布的四届十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告中,鉴于公司第二大股 东辽宁省大连海洋渔业集团公司已与外国投资人签定了股权转让协议,如果该协议得以尽快批复、实施,借助重组带来的资源和效应,公司的债务问题、资金难题、业务发展问题有望得到解决,逐步扭转公司亏损的状况,因此预计2006年公司中期业绩为微利。现经公司测算,对以上预测作出更正如下:
由于公司第二大股东辽宁省大连海洋渔业集团公司向外国投资人泽明有限公司转让股权事项尚未完成批复、尚未实施,公司债务、资金问题尚在解决过程中,因此公司2006年半年度业绩仍将小幅亏损,具体亏损金额将于2006年8月25日2006年半年报中公告。
第二大股东股权转让事宜目前仍在等待辽宁省国资委批复过程中。
特此公告。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7月21日
证券代码:600728 股票简称:*ST新太 编号:临2006-021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以下简称广州新太新公司)向广州金鹏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鹏集团)购销手机合同纠纷一案,因公司原董事长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擅自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协议》,公司亦被列为共同被告。
2006年3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订购合同书》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因此无效;但法院同时认为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16日与广州金鹏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书》,涉及我公司名义担保(为原董事长未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同意私自签订),虽然所涉款项源自无效的借款合同,但被告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承诺还款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判定广州新太新公司立即归还所欠款项1700万元及利息(从2004年8月12日开始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本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公司对此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以上事项已于2005年3月22日、2006年3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告)。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公司上诉作出审理,对本公司上诉主张《订购合同书》、还款《协议书》无效予以支持;对因《订购合同书》、还款《协议书》无效不具有缔约过错予以驳回。原一审判决认定主合同《订购合同书》无效后,认定基于终止《订购合同书》而签订的还款《协议书》有效,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因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2006)粤高法民二终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对一审判决做部分改判,判决内容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四)项,判定:广州新太新公司向金鹏集团清偿欠款1700万元及利息(从2004年8月12日开始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驳回金鹏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三)项为:本公司对广州新太新公司依上列判项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后,在承担赔偿责任范围内,有权向广州新太新公司追偿。
一审案件受理费101410元,二审受理费101410元,合并共202820元,由广州新太新公司负担172397元,本公司负担20282元,金鹏公司负担1014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