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35(A) 900925(B) 股票简称:上海机电 机电B股 编号:临2006-023
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6年7月21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77号上海锦江汤臣洲际大酒店二 楼汤臣大礼堂以现场方式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于2006年6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公告形式披露。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副董事长徐伟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341名,代表股份数664484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80%(其中流通股A股股东327名,持有65091264股,占公司流通股A股股本的24.18%;流通股B股股东14名,持有1357224股,占公司流通股B股股本的0.75%),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有效。
经过大会审议和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关于将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所持上海永新彩色显像管股份有限公司24%的股权转让给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的议案》
此项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即公司唯一一名非流通股东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此项议案回避表决。
参加表决的总股数为:66448488股,意见如下:
同意:66268131股,占参加表决总股数的99.7286%;
反对:173299股,占参加表决总股数的0.2608%;
弃权:7058股,占参加表决总股数的0.0106%;
其中流通股A股参加表决的股数为:65091264股,意见如下:
同意:64914865股,占参加表决流通股A股股数的99.729%;
反对:173141股,占参加表决流通股A股股数的0.266%;
弃权:3258股,占参加表决流通股A股股数的0.005%;
其中流通股B股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357224股,意见如下:
同意:1353266股,占参加表决流通股B股股数的99.7084%;
反对:158股,占参加表决流通股B股股数的0.0116%;
弃权:3800股,占参加表决流通股B股股数的0.28%。
本次股东大会由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何敏智、屠磊、邓静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600835(A) 900925(B) 股票简称:上海机电 机电B股
编号:临2006-024
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A股市场相关
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二)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三)公司A股股票继续停牌,公司将于近日刊登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四)公司A股股票复牌时间安排详见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二、会议的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6年7月21日下午3:30时
网络投票时间:2006年7月19日—7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日的9:30—11:30、13:00—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77号上海锦江汤臣洲际大酒店二楼汤臣大礼堂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徐伟
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表决的A股市场相关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071人,代表股份408288869股,占公司A股总股本的60.75%。
参加表决的A股流通股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共3070人,代表股份150660582股,占公司A股流通股份总数的55.98%。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A股流通股股东共2700人,代表股份145305350股,占公司A股流通股份总数的53.99%;参加现场会议的A股流通股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共370人,代表股份5355232股,占公司A股流通股份总数的1.9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股权分置的保荐机构代表及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简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投票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通过
(二)参加表决的前十名流通股A股股东持股情况和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表决情况:
五、律师见证意见
公司聘请了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何敏智、屠磊、邓静律师对本次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表决结果;
(二)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