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民事赔偿立法司法环境亟待改善
[□本报记者 岳敬飞 何军] 2006-07-24 00:00

 

  □本报记者 岳敬飞 何军

  

  华东政法学院教授吴弘认为,证券民事赔偿立法司法环境堪忧。

  主要表现在,立法技术尚不完善。前些年争议较大的证券法法律责任失衡问题,通过证券法的修改已有所改变,但仅限于对现有规范虚假陈述部分的民事责任予以吸纳,对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民事责任仍奉行“宜粗不宜细”的模式,仍有法难依。

  同时,立法权限配置不当,民事责任具体规则立法缺位、回避,留给司法解释解决,使市场主体无 所适从,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性、协调性,立法的惩戒和阻吓功能也无法发挥,给市场的运行带来不确定性。

  在证券司法上,关于证券欺诈损害的司法救济,面临着社会高度关注与司法资源严重匮乏的矛盾,既缺乏集团诉讼等制度安排,又缺少高素质司法队伍,还要面对地方保护、行业保护、执行难的困境。所以有了暂不受理、前置程序等。

  吴弘表示,应尽快完善证券民事责任立法体系。不仅对虚假陈述行为明确民事责任,而且对内幕交易行为、操纵市场行为、欺诈客户行为也应全面规定民事赔偿责任的操作规则,包括要件判断规则、因果关系判断规则、损害赔偿计算规则、举证责任规则、诉讼程序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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