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类券商可望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本报记者 周翀] 2006-07-25 00:00

 

  □本报记者 周翀

  

  规范类券商也将可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昨起就《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细则》没有明确限制可从事集合资管业务的券商类型。有关人士称,证监会可根据情况,择机向规范类券商推广这项业务。

  2004年发布的《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开展集合资管业务仅限于创新类券商。

  《细则》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的资金可以投 资于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其他证券”,这就为集合资管计划投资创新产品预留了空间,相信不久,集合资管计划可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权证等创新品种。

  《细则》还为集合资管计划募集可自由兑换外汇资金投资境外规定的金融产品预留口子,具体的境外投资管理、托管和登记结算方式,将由证监会另行规定。

  对于券商将集合资管计划资产投资于本公司担任保荐机构的股票或者其他证券,《细则》规定,单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对此类证券的投资,按证券面值计算不得超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7%,与之前版本10%的规定相比有所收紧。

  与《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的精神一致,《细则》强调并进一步细化了保证集合资管计划资产独立性、强制第三方托管、合理控制风险和强制分散投资等制度和原则。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独立于计划管理人或者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由托管机构保管。计划管理人、托管机构不得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的债券,不得用于买断式回购”。

  信息披露方面,《细则》新增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净值或其他收益率指标应当至少每周在计划管理人及托管机构网站上公布一次”。

  此外,《细则》简化了集合资管计划审批流程;建立了业务人员个人责任追究制度;增加了对管理人和托管人无法履行职责时的处理措施;增加了监管要求与监管措施。相关分析详见A4、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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