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计划可办理非交易过户登记
[□本报记者 周翀] 2006-07-26 00:00

 

  中登公司发布证券登记规则

  □本报记者 周翀

  

  因上市公司收购、回购股份以及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引起的非交易过户登记,中登公司可按照相关业务规定办理。昨日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规定,中登公司可办理交易和非交易过户登记。因证券司法冻结、质押、权证创设与注销、权证行权、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或回售、ETF申购或赎回等而引起的变更登记,中登公司也可依据相关 条款予以办理。

  规则同时规定,证券登记实行证券登记申请人申报制,登记申请人包括证券发行人、证券持有人或其证券托管机构以及中登公司认可的其他申请办理证券登记的主体。证券应当登记在证券持有人本人名下,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将证券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名义持有人享有证券持有人的相关权利,同时对权益拥有人承担相应的义务。中登公司有权要求名义持有人提供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的相关明细资料。

  据介绍,该规则对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进行了全面规范。值得注意的是,规则与资本市场一系列创新行为和创新产品,如融资融券、股权激励、权证等均进行了对接。

  对于融资融券过程中投资者证券质押登记,规则规定“应当按照本公司证券质押登记业务相关规定办理”;对于股权激励引起的变更登记,规定“按照相关业务规定办理”;对于权证创设或注销,规定“根据有效的创设或注销申报”办理,行权期内,“根据有效的行权申报和交收结果”办理。

  退出登记方面,股票终止上市后,股票发行人或其代办机构应当及时到中登公司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的退出登记手续,按规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应当办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登记手续。(规则全文详见B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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