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公告
[] 2006-07-26 00:00

 

  经查明,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2004年6月8日,公司控股股东河南花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园集团”)以公司在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汴路支行4000万元存款作为保证金,由其控股子公司河南信心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其开具了期限为6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变相占用公司资金4000万元。

  2、2005年7月26日,公司资金7993.81万元被划入花园集团实际控制企业河南信瑞工贸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瑞工贸”),形成对公司的资金占用7993.81万元。

  根据公司与大股东花园集团及其关联单位之间的往来帐,截止2005年9月30日,公司应付花园集团及其关联单位2997.94万元。经各方同意,将花园集团及其关联单位占用公司的资金11993.81万元与公司应付花园集团及其关联单位的2997.94万元进行债权债务冲减,截至2005年9月30日,大股东花园集团及其关联企业实际占用公司资金余额为8995.87万元。

  对于上述事项,公司未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化学试剂厂于2005年9月26日停产,此部分相关经营资产2004年实现收入 8944万元,占2004年公司总收入的42%;公司药业分公司于2005年10月25日停产,此部分经营相关资产2004年实现收入2661万元,占2004年公司总收入12%。对于上述事项,公司均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2.2条、第2.3条及10.2.5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谢国胜、秦海员、张风雷,历任董事朱卫平、金子贤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上市规则》2.3、3.1.4、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市规则》17.2、17.3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谢国胜、秦海员、张风雷、朱卫平、金子贤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6 年7 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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