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二手房转让强征个税
[□本报记者 柯鹏] 2006-07-27 00:00

 

  □本报记者 柯鹏

  

  昨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突然现身,明令8月1日起对二手房买卖强制征收个人所得税。

  “108号文”规定,二手房交易过户前必须完税。主管税务机关要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个人转让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与转让环节应缴纳的营业税等税收一并办理;税务机关暂无条件设置征收窗口的,应委托契税征收部门一并征收。

   “108号文”对二类房产交易开设宽松通道: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所缴纳的个税可全部或部分退还;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税。同时,纳税起征点前置到以购房合同为准。

  “108号文”界定了“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实际成交价为转让收入。并明确了对商品房、自建住房、经济适用房、已购公有住房以及城镇拆迁安置住房等五类房产的原值。对于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108号文”规定:纳税人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的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等,凭有效证明可以扣除。 相关报道详见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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