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发股将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 何鹏] 2006-07-27 00:00

 

  □本报记者 何鹏

  

  证券主管部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将会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是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称“标准”)中的内容。

  我国《刑法》第403条规定了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该罪与《刑法》分则第9章其他渎职犯罪相同,均由检察 院负责立案侦察。

  《标准》指出,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证券管理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及上级部门、当地政府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行为。

  根据《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法予以批准、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犯罪行为得逞的;上级部门、当地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最高检察院昨发布相关立案标准的规定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8621-38967758、fanwg@cnstock.com ) 。

 


 

上海证券报版面查询
 



电子版全文检索入口

标题:
作者:
正文: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8621-38967758、fanwg@cnstock.com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