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滦精煤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2006-07-27 00:00

 

  证券代码:600997 证券简称:G开滦     公告编号:临2006-013

  开滦精煤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议案被否决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开滦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6年7月26日(星期三)上午9:00在河北省唐山市新华西道76号开滦大酒店四层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06年7月8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裴华先生主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股份331,110,4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姜业清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并发表了法律意见。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逐项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修改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同意股份331,110,4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和弃权股份均为0股。

  (二)以专项决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变更范各庄矿业分公司选煤厂技改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同意将范各庄矿业分公司选煤厂技术改造项目剩余的3,077.9723万元(未经审计)募集资金补充吕家坨矿业分公司高产高效综合技术改造项目超计划使用募集资金3,076.1034万元部分,剩余募集资金1.8689万元(未经审计)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同意股份331,110,4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和弃权股份均为0股。

  (三)以专项决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变更200万吨/年焦化厂一期工程项目实施主体并增加投资10万吨/年焦炉煤气制甲醇项目的议案。

  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71,694万元投入募集资金项目京唐港200万吨/年焦化厂一期工程项目所形成的实物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该等出资以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且经主管部门备案确认的数额为准),与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开滦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煤化工公司”,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将募集资金投资建设200万吨/年焦化厂一期工程项目变更为煤化工公司实施,并将公司拟将投资建设的10万吨/年焦炉煤气制甲醇项目一并由煤化工公司实施,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投资煤化工公司及投资建设200万吨/年焦化厂一期工程项目和10万吨/年焦炉煤气制甲醇项目的相关事宜。

  同意股份331,110,4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和弃权股份均为0股。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授权曹玉忠办理贷款担保事宜的议案。

  同意由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曹玉忠为迁安中化公司办理额度不超过3.5亿元人民币的贷款担保。

  同意股份331,110,4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和弃权股份均为0股。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调整董事的议案。

  选举王世友为公司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同意股份331,110,4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和弃权股份均为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姜业清律师担任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姜业清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纪录;

  (二)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开滦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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