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个税能否征收到底
[□博杰] 2006-07-28 00:00

 

  □博杰

  

  自8月1日开始对二手房征收个税的消息,引起了公众的密切关注。需要澄清的是,二手房征个税并非新开,早在1994年,对二手房征收个税的相关政策就已经出台。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但是,由于各个利益集团的激烈博弈,二手房个税,时征时停、此地征彼地停,始终没有坚持下来,导致二手房个税徒有其名,这种现象在世界税收史 上也不多见。

  我们知道,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三个基本特征。税收是依靠国家的政治权力而强制征收的,国家凭借政治权力依法征税,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而且,国家在征税之前就通过法律形式,预先规定征税对象和征收数额之间的数量比例,不经批准不能随意改变。

  对比之下不难看出,二手房个税多年不强制征收,实际上背离了税收存在的三个重要基础,导致二手房个税被边缘化。去年7月2日,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在接受央视采访时竟然表示,对于二手房交易中收取个人所得税的做法目前只是个别地方的试点。刘志峰说:“目前国家没有考虑这个事。”建设部捍卫部门利益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建设部超出自己的行政职能范畴,对个税作如此明确表态,大大出乎人们的意料。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马上回应说,对个人二手住房交易所得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是国家稳定住房价格的一项税收新政策,而是早有明文规定,税务机关多年来一直在征收。

  由于二手房个税未强制执行,那些征收二手房个税的地方,也很难坚持下来。比如,2004年1月1日,杭州市以政府令的形式规定,开始征收房地产交易个人所得税,但同年9月1日后即暂停办理;2005年6月,北京朝阳区地税部门规定,二手房只能在完税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但执行了约半个月后即悄然停止; 2005年6月初,南京地税部门规定,个人销售房产将按规定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但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局长陆春林在6月16日即明确表示,南京将与全国其他城市保持一致,不征收二手房个人所得税。

  在二手房个税“隐性”存在的十几年间,建设部门、地方政府和税务部门意见不统一,建设部门出于部门利益考虑,地方政府出于地方利益考虑,不愿意征收二手房个税,这是导致二手房个税迟迟不能正常征收的根本原因之一。堂堂的国家税收,竟然成了利益集团博弈的一个工具!在利益集团设置的阻力大时,二手房个税就不征;当房价的上涨速度近乎失控,政府部门又重新拿起了税收征管的武器,为二手房征个税赋予了调控房价的责任,好像二手房个税,就是因此才得以“重见天日”,这种做法本身对严肃的税收而言,就是一种悲哀。

  二手房个税有名无实,不仅造成了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也削弱了税收本身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

  眼下的房地产市场正处于一个利益纷争的时候,各利益主体的博弈依然在激烈进行,此次的二手房个税都能坚持下去吗?我们不妨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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