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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代理保险业务
一级分行须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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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卢晓平] 2006-07-28 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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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卢晓平 近日,保监会下发《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其一级分行应当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保监会对此做出专门解释。 保监发称,保监发〔2006〕70号文下发之前,部分商业银行的一级分行在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情况下,代理或由其下属分支机构代理保险业务。保监发〔2006〕70号文下发后,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时 ,其一级分行必须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并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下属分支机构在新修订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出台之前,仍沿袭现有保险兼业代理监管政策,由各地保监局根据所在地市场实际情况而定。《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修订出台之后,各地保监局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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