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强化 投保基金征收
[□本报记者 周翀] 2006-07-28 00:00

 

  □本报记者 周翀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出《关于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拒绝或故意拖延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按每日0.03%向保护基金公司支付滞纳金”。

  《通知》对缴纳投保基金的有关问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其中,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应将自2005年7月1日以后产生的交易经手费的20%划入投保基金公司指定的账户;证券交易所、登记证券结算公司及各主承销商 应将自2005年1月28日以后产生的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划入投保基金公司指定的账户。

  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和有关通知规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应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将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应纳入保护基金。

  对于缴纳基金的时限,《通知》规定,沪深两交易所在风险基金达到规定的上限后,应当在每季后10个工作日内将交易经手费的20%划入投保基金公司。中登公司应在其上海、深圳分公司设立专用账户,存放股票、可转债等证券网上发行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担任股票、可转债等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设立验资专用账户,存放股票、可转债等证券网下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及其利息收入。

  今后,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不再划入证券交易所,由中登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和各主承销商直接划入保护基金公司指定的账户。中登公司和各主承销商应积极协调相关商业银行,做好申购冻结资金利息的收缴工作。中登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及各主承销商应当在银行每季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全额划入保护基金公司指定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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