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周翀
中国证监会市场部副主任欧阳泽华昨日在京表示,商请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继续为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允许商业银行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授信安排。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根据组织管理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授信额度,或将专用清偿账户中的证券用于申请质押贷款,以保障证券登记结算活动的持续正常进行。根据海外经验,央行 或商业银行一般都可以向结算参与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提供授信安排。
据悉,目前B股的结算行已经为登记结算机构提供了相应的授信安排。而类似的授信举动在2004年也有过实际操作。
欧阳泽华说,为进一步落实好《证券法》和《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希望有关各方继续对证监会和结算机构的工作给予大力支持,推动证监会会同司法机关联合起草的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有关通知尽快出台;请财政部、国资委等部委继续支持中国证监会和登记结算机构的工作;希望结算参与人和证券发行人等市场参与主体献策出力,积极推进《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