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清欠考验国企民企平等
[□本报记者 岳敬飞] 2006-07-28 00:00

 

  □本报记者 岳敬飞

  

  伴随着刑法修正案的实施,资本市场司法清欠的“严打行动”,终于利剑出鞘。

  然而,从目前进展的情况看,“严打”的对象,皆是民营企业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刑法修正案实施已近一个月,尚未发生过一起针对侵占方为国企的“抓捕行动”。

  新实施的刑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对公司本身和证券市场所造成的危害,监管部门已多次公开阐明;在刑法修正案中,更被列为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之一。然而,截至7月25日,沪市上市公司中,仍有75家存在资金占用问题,资金占用余额达126.58亿元。这其中,占款者有民营企业,但亦有为数众多的国有企业。侵占莲花味精资金高达10.57 亿元的莲花集团,就是一家大型国企。

  与此相对应的是,数日前,上海科技前董事长张杰等人已被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刑拘,原因即是大股东占款问题。此前3个月,“飞天系”掌门人邱忠保被检察院批捕。聚焦上述两案例的主角,我们发现其被拘原因是相同的———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甚至连身份也是相同的———民企老板、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关联人。另有遥相呼应的例子是,香港上市公司创维数码前董事局主席黄宏生,7月13日在香港区域法院被判刑6年。

  有市场人士评论称,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股东即使侵占了数亿元资金,也没有放入自己的口袋,而是用于解决当地政府的财政支出等问题,情有可原。并称,这些上市国企控股股东的高管人员,没有从中牟取私利,若严格按照刑法规定,将这些作过贡献的人予以抓捕,是对其工作积极性的打击。

  但业内人士指出,对于上述为国企侵占方的开脱言辞,必须看清其危害:一旦网开一面,纵容国企侵占方,侵害的是证券市场所有参与方的整体利益。而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决不能因为侵占方的国企背景,就予以区别对待。只有公平对待所有市场参与者,肃清证券市场的一切害群之马,才能让已经懂得“用脚投票”投资者保持信心,推动证券市场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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