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拨改贷”涉诉 旧事困扰白鸽股份
[□本报记者 田露] 2006-07-28 00:00

 

  □本报记者 田露

  

  白鸽股份今日披露一起重大诉讼事件,事情源起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发生于公司身上的“拨改贷”事项。

  根据白鸽股份的公告,目前,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机公司”)将白鸽股份及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白鸽集团”)诉至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机公司提交的起诉状,白鸽股份曾分别于1984 年(公司前身第二砂轮厂时期)使用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合计4018.3万元,后于1 996年形成董事会决议,同意将该笔资金转为国家资本金。1997年,公司向机械工业部提交了有关申请,并获得了国家有关部委的批准,但公司从未将该资金转为国家股股本。另外,中机公司还指出,白鸽股份于1987 年(公司前身第二砂轮厂时期)使用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本息合计1188.4万元,2000年财政部已批准将该笔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但白鸽股份在2000 年财务报告中仍将上述资金本息列于长期借款项下。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认为,上述两笔共计5206.8万元中央级“拨改贷”资金及“特种拨改贷”资金仍处于借贷状态。同时,关于那笔“特种拨改贷”资金,尽管财政部有关文件将牵涉单位名称表述为“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二砂轮厂)”,但中机公司认为第二砂轮厂股份制改造后的企业应为白鸽股份,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8 年,是白鸽股份的控股股东,所以将白鸽股份和白鸽集团列为对该笔“特种拨改贷”资金承担连带责任的共同被告。

  基于上述原因,中机集团向法院提出,要求白鸽股份偿还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4018.3万元,要求白鸽股份及白鸽集团共同偿还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1188.4万元。

  白鸽股份今日在披露上述情况后表示,该项诉讼及其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及股权分置改革产生实质性影响。

  目前,公司正积极应诉,而股改等工作正在按程序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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