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中期报告摘要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中期报告摘要摘自中期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http://www.sse.com.cn。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中期报告全文。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中期财务报告未经 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王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林加善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凤英声明: 保证中期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2.1 基本情况简介
2.2 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2.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2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3 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适用√不适用
§3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3.1 股份变动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单位:股
3.2 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
单位:股
3.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不适用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适用□不适用
§5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1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5.2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5.3 对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经营业务
□适用√不适用
5.4 参股公司经营情况(适用投资收益占净利润10%以上的情况)
□适用√不适用
5.5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与上年度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5.6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5.7 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
□适用√不适用
5.8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8.1 募集资金运用
□适用√不适用
5.8.2 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5.9 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
□适用√不适用
5.10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说明
□适用√不适用
5.11 公司管理层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意见”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5.12 公司管理层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意见”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6 重要事项
6.1 收购、出售资产及资产重组
6.1.1 收购或置入资产
□适用√不适用
6.1.2 出售或置出资产
□适用√不适用
6.1.3 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适用√不适用
6.2 担保事项
√适用□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6.3 重大关联交易
6.3.1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金额14,416,991.00元。
6.3.2 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不适用
6.4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不适用
1、2006年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5年第123号公告,作出终裁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13%至22%),实施期限自2006年1月16日起5年。进口经营者原依初裁决定向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6年1月1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2、2000年2月,欧盟委员会对中国草甘膦反倾销征收48%反倾销税,2003年2月进行日落复审,公司独家向欧盟提出应诉,欧盟委员会于2004年9月决定对中国草甘膦进口征收29.9%的反倾销税,本公司不服欧盟理事会的裁决,于2004年12月再次上诉至欧洲初级法院,截至2006年6月30日尚在审理中。
6.5 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2006年上半年资金被占用情况及清欠进展情况
□适用√不适用
2006年下半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清欠方案实施时间表
□适用√不适用
6.6 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特殊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适用□不适用
6.7 未股改公司的股改工作时间安排说明
□适用√不适用
未股改公司已承诺股改但未能按时履行的具体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7 财务报告
7.1 审计意见
7.2 披露比较式合并及母公司的利润表
利润表
2006年1-6月
编制单位: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林加善 会计机构负责人: 王凤英
7.3 报表附注
7.3.1 本报告期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7.3.2 如果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变化,提供具体说明
(1):泰兴市兴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系本公司与镇江江南化工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的控股子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90%和10%,按此比例计算本公司实际拥有其97.69%的权益,本期纳入合关报表范围。(2):江泰农化公司系江南化工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江南化工公司持有其60.00%股权,按此比例计算本公司实际拥有其46.15%的权益,因处于清算状态,本期末未纳入合并报表。
(3):新安汽修公司系本公司与新安物流公司、新安煤炭公司共同投资的控股子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60%、30%和10%,按此比例计算本公司实际拥有其93.87%的权益,因已注销,本期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4):江苏中兴江南化工有限公司系镇江江南化工有限公司的联营企业,镇江江南化工有限公司持有其37.5%股权,2006年6月镇江江南化工有限公司公司收购了深圳市中兴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持有的37.5%股份,加上原持有的股权,投资比例达到75%,按比例计算本公司实际拥有其57.69%的权益,本期纳入合关报表范围。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王伟
二00六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