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太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中期报告摘要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中期报告摘要摘自中期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http://www.sse.com.cn。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中期报告全文。
1.2 董事范国良先生因出差委托董事史国林先生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1.3 公司中期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王里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郑宝金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于宝通声明:保证中期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2.1 基本情况简介
2.2 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2.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2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3 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适用√不适用
§3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3.1 股份变动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单位:股
3.2 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
单位:股
3.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不适用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适用□不适用
§5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1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金额0元人民币。
5.2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5.3 对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经营业务
□适用√不适用
5.4 参股公司经营情况(适用投资收益占净利润10%以上的情况)
□适用√不适用
5.5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与上年度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5.6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5.7 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
□适用√不适用
5.8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8.1 募集资金运用
□适用√不适用
5.8.2 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5.9 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
□适用√不适用
5.10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说明
□适用√不适用
5.11 公司管理层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意见”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5.12 公司管理层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意见”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6 重要事项
6.1 收购、出售资产及资产重组
6.1.1 收购或置入资产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6.1.2 出售或置出资产
□适用√不适用
6.1.3 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适用√不适用
6.2 担保事项
√适用□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6.3 重大关联交易
6.3.1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金额0元。
6.3.2 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不适用
6.4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不适用
1)、我公司诉中国建筑材料北京散装水泥公司欠水泥货款案。该公司与我公司系多年合作关系,长期经销我公司水泥,不定期结算,由于被告大量购进我公司水泥而未能及时清偿货款,造成巨额拖欠款,严重的影响了我公司的生产经营。因此,我公司依法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判令中国建筑材料北京散装水泥公司给付我公司的水泥货款14653849.03元并支付利息,我公司与被告于2004年12月18日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将分期还款,约定于2005年7月31日前还清所有欠款,截至报告期末,已偿还12053849.03元,剩余2600000元。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4月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2)、我公司诉邢台市建筑材料公司欠水泥货款案。我公司长期向被告供应水泥,双方依法签订了合同,我公司依约履行了全部义务,但至2000年,被告拖欠我公司水泥款3344039.28元,经多次催还,被告拒不偿还。因此,我公司依法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2005年7月22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我公司水泥货款3303265.40元及欠款利息,(从2004年6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截至报告期末,该判决正在执行中。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4月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3)、我公司诉邢台市第一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欠水泥货款案。我公司长期向被告供应水泥,我公司已按照合同履行了全部义务,但至1999年年底,被告拖欠我公司水泥款3832864.09元,严重影响了我公司的生产经营,据此,我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我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4371233.12元(水泥货款)。因邢台市第一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管辖权问题,该案已转交到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决,判令被告偿付我公司水泥货款4371233.12元。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4月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4)、我公司诉北京首路物资中心欠水泥货款案。我公司长期向被告供应水泥,我公司已按照合同履行了全部义务,但该公司拖欠我公司水泥货款2130305.5元拒不偿付,严重影响了我公司的生产经营。据此,我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向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并判令被告偿还我公司水泥货款2130305.5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本报告期末,正在审理当中。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7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5)、我子公司北京太行前景水泥有限公司诉北京军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拖欠水泥货款案。我子公司长期向被告供应水泥,并按照合同履行了全部义务,但被告拖欠我公司水泥货款14266741.90元拒不偿付,严重影响了我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据此,我子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于2006年2月底还清所有欠款,但被告拒不执行,法院已对其恢复执行。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7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6)、我子公司北京太行前景水泥有限公司诉上地兴达(集团)有限公司拖欠水泥货款案。我子公司长期向被告供应水泥,并按照合同履行了全部义务,但被告拖欠我公司水泥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1638234.62元拒不偿付,严重影响了我公司的生产经营。据此,我子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正在审理当中。
6.5 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2006年上半年资金被占用情况及清欠进展情况
□适用√不适用
2006年下半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清欠方案实施时间表
□适用√不适用
6.6 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特殊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适用√不适用
6.7 未股改公司的股改工作时间安排说明
□适用√不适用
未股改公司已承诺股改但未能按时履行的具体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7 财务报告
7.1 审计意见
7.2 披露比较式合并及母公司的利润表
利润表
2006年1-6月
编制单位: 河北太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里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郑宝金 会计机构负责人: 于宝通
7.3 报表附注
7.3.1 本报告期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7.3.2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报表合并情况
公司以自有资金11984027.69元收购邯郸太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哈尔滨太行兴隆水泥有限公司43%的股权,收购协议于2006年5月10日签署,并于2006年6月15日完成工商变更。本报告期,该公司报表进入合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