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公司将于近期刊登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4、公司股票复牌时间安排详见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二、会议的召开情况
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以下简称“股东大会”)于2006 年6月26日以公告形式发出通知。于2006年7月10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了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于2006年7月21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了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06年7月26日下午14时
网络投票时间为:2006年7月24日—7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
2、股权登记日:2006年7月17日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董事会委托征集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亚泰大厦七楼会议室(长春市吉林大路1801号)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宋尚龙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保荐机构代表、经办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出席情况
1、非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非流通股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3人,代表股份299,385,971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00%,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78%。
2、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及授权代表5,542人,代表股份130,944,101股,占公司流通股总股本的24.37%,占公司总股本的15.65%。参加现场会议的流通股股东及授权代表15人,代表股份1,477,670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0.28%;通过董事会委托征集投票权方式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共80人,代表股份1,770,528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0.33%;通过网络投票的流通股股东5,447人,代表股份127,703,898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23.77%,占公司总股本的15.26%。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以资本公积金向流通股股东转增股本并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议案》。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30,330,072股。其中,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为130,944,101股。分类统计结果如下:
1、全体股东表决情况
5,545名股东参加投票。其中,同意票424,054,686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4%;反对票5,470,976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弃权票804,41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
2、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
5,542名股东参加投票。其中,同意票124,668,715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流通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1%;反对票5,470,976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流通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弃权票804,41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流通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
3、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18名股东参加投票。其中,同意票300,863,641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同意票299,385,971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反对票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流通股股东同意票1,477,67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反对票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5,447名股东参加投票。其中,同意票121,442,487股,占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0%;反对票5,449,006股,占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弃权票804,410股,占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
5、董事会征集投票权表决情况
80名股东参加投票。其中,同意票1,748,558股,占董事会征集投票权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6%;反对票21,970股,占董事会征集投票权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弃权票0股,占董事会征集投票权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表决结果:通过。
五、参加表决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和表决情况
六、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及决议由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凌浩律师、施新律师进行了全过程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决议;
2、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3、《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特此公告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证券简称:亚泰集团 证券代码:600881 编号:临2006-018号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