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2006-07-29 00:00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订立《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之日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混合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在运用TIPP投资组合保险策略进行风险预算管理的基础上,通过实施主动资产配置、精选证券投资、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等多种积极策略,追求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健增值。

  (五)基金份额面值:1.00元。

  (六)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兴业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一)兴业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证券投资基金是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广东省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补充方案的批复》(证监基字[2000]19号)、《关于江西省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证监基字[2000]20号)、《关于辽宁省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证监基字[2000]30号),由海鸥基金、珠信基金、赣农受益基金和金星受益基金等四只基金经清理规范后合并而成的契约型封闭式基金。

  兴业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发起人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于2000年8月18日正式接管兴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规模为200,755,273份基金份额,基金存续期为10年(1991年11月15日至2001年11月14日)。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兴业证券投资基金上市、扩募和续期的批复》(证监基字[2001]20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字[2001]102号文批准,兴业证券投资基金于2001年7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兴业证券投资基金于2001年9月3日完成扩募,基金规模扩募至5亿份基金份额,扩募后基金存续期延长5年(至2006年11月14日)。

  2006年7月14日,兴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大会讨论通过了兴业基金转型议案,内容包括兴业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依据中国证监会2006年7月25日证监基金字[2006]144号文核准,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终止上市,自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原《兴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正式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调整为无限期,基金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调整,同时基金更名为“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海鸥基金、珠信基金、赣农受益基金和金星受益基金等四只基金

  海鸥基金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银复[1993]403号文批准成立的契约型封闭式信托投资基金,由珠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珠海市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基金发起人,珠海海鸥投资基金部为基金管理人,珠海人寿保险公司为基金托管人,基金发行规模5000万元。

  珠信基金原名“一号珠信物托”,是经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分行金管字第[1991]151号文批准,由珠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独家发起并管理的专项物业投资基金。基金发行规模6930万元,并经武汉证券交易中心[1994]第1号函批准于1994年1月12日在武汉交易中心上市交易。1997年1月珠信基金经受益人大会决议及珠海市人民银行[1996]264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配售比例为10:5,配售后珠信基金规模达10395万元。由此,珠信基金由单一的专项物业信托投资基金改为综合性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更换为珠海海鸥投资基金部。

  赣农受益基金由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信托投资公司作为独家发起人,1992年5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赣银字(1992)72号”文件(《关于同意省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发行信托投资受益证券的批复》)批准在江西省内发行。赣农受益基金发行规模3000万份,期限五年,为封闭式受益证券。1993年7月1日经第一次分红送派后,总额增扩至3600万份单位。后经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赣银字(1993)127号”文件(《关于同意农业银行江西省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信托投资受益证券由五年期改为无偿还期的批复》)批准,于1993年5月1日改为无偿还期封闭式受益证券。同年又经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批准,天津证券交易中心审查,于1993年12月30日在天津证券交易中心挂牌交易。基金管理人为江西江南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无基金托管人。

  金星受益基金是经中国人民银行辽银金字(1992)125号文件批准发行,由原锦州市工行信托投资公司发行设立的,总额度4000万元,期限5年;后经辽宁省人民银行辽银金字(1993)68号文件批准,期限由5年延长至15年,并于1993年11月18日在天津证券交易中心上市交易。1996年12月,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与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签订基金转让协议,经中国人民银行辽银复字(1997)168号文件批准,由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正式受让金星受益基金,基金托管人为工商银行锦州市分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有关规定,以上四只基金属于应清理规范的投资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广东省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补充方案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19号)、《关于江西省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20号)、《关于辽宁省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30号)精神,以上四只基金进行了规范重组。海鸥基金于2000年6月12日,珠信基金、赣农受益基金和金星受益基金于2000年6月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临时基金持有人大会,会议通过了摘牌、进行资产置换、合并、基金资产移交、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名、审议新基金契约、调整存续期、上市及扩募、收益分配、授权等十二项决议。海鸥基金、珠信基金、赣农受益基金和金星受益基金合并为“兴业证券投资基金”。2000年6月23日,赣农受益基金和金星受益基金在天津证券交易中心摘牌,珠信基金在武汉证券交易中心摘牌;2000年6月28日,海鸥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五、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自兴业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后,将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如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财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时间为9:30-11:30和13:00-15:00,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约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完成后开始办理申购,暂不开放赎回,集中申购期不超过1个月。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本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和赎回,暂停期间不超过1个月。暂停期间结束后,本基金将开放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减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但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最迟须于受理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的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划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应在自受理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加/减申购费用、赎回费用后计算确定。具体计算公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本基金申购费可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和/或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前端申购费,在赎回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后端申购费。前/后端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3%。

  4.本基金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其中须依法扣除不低于所收取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本基金的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如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6.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可以在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下,针对特定期间或符合特定条件的投资者,采取调低基金申购费、赎回费或调高基金赎回费等措施,基金管理人须于该等措施实施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申购;

  2.证券交易场所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个别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过于频繁,导致基金的交易费用和变现成本增加,或使得基金管理人无法顺利实施投资策略,继续接受其申购可能对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损害;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有能力兑付时,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受理赎回申请人的部分赎回申请,其余赎回申请则延期办理,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赎回申请的延期办理最迟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持有人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十一)申购和赎回暂停期间与重新开放的公告

  暂停申购或暂停赎回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协商,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转换的服务,即投资者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转入基金并开办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其中,基金转出视同赎回,需遵守转出基金有关赎回业务的各项规定,并缴纳赎回费用;基金转入视同申购,需遵守转入基金有关申购业务的各项规定。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可以就基金转换业务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有关基金转换业务的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另行公告。

  七、基金的转托管与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八、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及其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本情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凌新源

  总经理:范勇宏

  设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8亿元

  存续期间:100年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运用基金财产;

  (2)获得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7)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成立时间:1979年2月23日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1338.6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0)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2)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5)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7)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变更基金类别;

  (2)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3)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4)终止基金合同;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8)与其他基金合并;

  (9)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通知时间和通知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通知。

  2.通知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确定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构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召集人可选择以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终止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方式召开。(下转B3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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