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公平是社会和谐基础
[□邓聿文] 2006-07-31 00:00

 

  □邓聿文

  

  目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从媒体报道的一些部委拟出台的政策或措施以及一些学者发表的文章来看,对于日益扩大的收入差距问题,一个似乎明晰的解决思路是,依靠政府的再分配政策,并辅之以社会的慈善捐款。也就是说,把希望寄托于二次分配甚至三次分配。

  不能说政府通过税收、社会保障以及转移支付的方式,或者企业家通过捐款给穷人,来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一点作用也没有,但我认为, 指望它来解决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是不太现实的。因为,现阶段更多和更大的分配不公,其实不在二次分配或者三次分配中,而是在初次分配。初次分配要解决的主要是货币资本的所有者与人力资本的所有者的利益分配问题,不仅数额大而且涉及面广。而二次分配的功能主要是面向全社会的宏观性调节,它要解决的问题是社会意义上的不公平。所以,把初次分配不公平的问题推到二次甚至三次分配去解决,不仅在理论上说不通,在实践中也是行不通的。

  一般来说,衡量一国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是否公平有三个指标:一是分配率,指的是劳动报酬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二是每小时劳工成本中的福利开支;三是社会保障税与个人所得税占政府税收收入的比重。如果劳动者的报酬总额占GDP的比重越高,说明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越公平。同样,每小时劳工成本中的福利开支越高,或社会保障税与个人所得税占政府税收收入的比重越高,则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越公平。

  在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上述三项指标各自所占比重都很高。以美国为例,国民总产值的70%是“按劳分配”的,其他国家的分配率也普遍都在54%-65%之间。另外,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也至少在40%以上,有些国家更达60%以上。初次分配的这些特征至少反映了一个事实,即国民收入分配的基本格局,是以初次分配中的公平因素为主,以政府再分配中的公平调节为辅。

  中国的情况恰恰相反。我们的问题是,目前初次分配存在着资本所有者所得畸高、财政收入大幅增长、劳动所得持续下降的局面。以后者为例,根据《中国统计摘要(2006)》有关数据测算,2005年,我国GDP实现18万亿元,全国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为4.8万亿元,但职工工资总额只有1.9万亿元,只占GDP的11%,占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的40%,另有2.9万亿元(约占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0%)通过非工资渠道分掉了。除此外,职工工资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在逐年下降,1991年为15.3%,1996年为13%,2000年下降到12%,2005年下降到11%,同时行业之间、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也持续扩大。

  所以,类似“初次分配重效率,再分配重公平”这样的观念是经不起事实检验的。它既不符合当代市场经济国家国民收入分配的基本事实,也不适应我国基本社会关系重大变化的现实。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它是造成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失衡、社会关系紧张、利益冲突加剧的根源。

  当然,强调初次分配的公平不是要否定效率,否定市场机制。有鉴于发展还是我们的第一要务,正确的国民收入分配观念和做法应该是:平衡资本利益与劳动利益的关系,以初次分配的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为主,以政府再分配的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为辅,实现国民收入分配的效率与公平的统一。具体而言,就是提高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农民工及城市工薪者的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让劳动者所得在GDP中所占比重达到50%以上,并适当降低资本所有者的回报,同时控制财政收入的增长步伐,彻底打破行业垄断,真正体现初次分配中的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原则。

  总之,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公平性是整个社会收入分配公平性的基础,而劳资关系又是市场经济国家最根本的社会关系,只有通过初次分配平衡了资本利益与劳动利益的关系,才能从全局平衡社会总体利益格局,进而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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