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标制”应彻底废除
[□陈予军] 2006-08-01 00:00

 

  □陈予军

  

  全国公安机关沿用多年的“指标制”,在北京已成历史。北京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马振川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过去交警罚款有指标,反扒民警抓小偷还有指标”,“指标制”早已成为百姓投诉的焦点。取消“指标制”,取而代之的是“数据常量”。

  诸如罚款指标这样的“指标制”,是与公共利益相背离的。比如,在指标的驱使下,一些地方可能坐视一些违法现象蔓延,以方便自己罚款牟利。从自身利益考虑,执法者 永远都不会对违法现象进行彻底打击,因为那样执法者将失去“财源”,就不能罚到足够的钱。这于是就形成了一种背离公共利益的现象:某地治安越乱,执法者收入越多。与之相应的是,公众的利益必然受损,因为执法者的出发点是罚款而不是维护公共利益。围绕罚款的执法,实质上是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牟取个人、部门利益最大化。

  曾经广为关注的重庆铜梁、梁平、合川等地交警建造豪华别墅事件,就是罚款指标的产物。由于有罚款指标的压力和多罚多得回扣的利益诱惑,一些交警的执法围绕着罚款进行,而将维护交通秩序的本职工作抛在了一边。有的交警逢车必查;有的罚款不给票据,超越权限实施处罚并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有的只在容易出现违规现象的地段定点设卡,把其他更多需要维护交通秩序的地方丢在一边;有的在执勤中还有意躲在暗处等待违规车出现,然后罚款了事;还有的交警故意拆除停车站牌,人为制造罚款理由等。

  取消指标,正是执法者向自身固有职责即维护公共利益职责的回归。当执法者没有罚款指标的压力,他们的执法就将围绕公共利益进行。北京取消指标以后,“今年上半年,全国盗窃机动车发案持续上升,可北京发案下降了23%,破案上升了15%;全市警情良好、平稳等级天数达171天,占上半年总天数的94%”。这些数据清楚地表明,北京的执法者在取消指标以后,更好地维护了公共利益。

  问题在于,从六年前开始,就不断有地方陆续宣布取消罚款指标,但是,时至今日,真正能够坚持下来的寥寥无几,不然,北京这次取消“指标制”也不会如此受到瞩目了。可见,取消“指标制”,由于涉及执法部门和执法者的利益,推行起来并不容易。这让北京的做法具有了标本意义。

  需要强调的是,罚款指标不仅背离了公共利益,也违反了法律。比如,时下广为流行的交警罚款指标,就是法律明令禁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六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但是,这项规定在现实中,未能得到遵守,以至于不得不通过靠下发文件这类行政形式来强调取消罚款指标,这种做法本身就暴露出相关法律规定被悬空的尴尬。

  有关部门应该对“指标制”进行一次彻底的废除,将“指标制”赶出历史的舞台,这不仅可以促使执法者以公共利益为中心,也能促使执法者的廉洁,为执法者的形象带来一次革命性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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