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宏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
[] 2006-08-01 00:00

 

  华安宏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6年7月21日证监基金字[2006]143号文批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绪言

  《华安宏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安宏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宏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安宏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宏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安宏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6个月更新1次,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宏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本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本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核准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本基金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n指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38楼

  3、设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4、法定代表人:王成明

  5、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38楼

  6、联系电话:021-58881111

  7、联系人:冯颖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从业简历、学历及兼职情况等。

  (1)董事会:

  王成明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市仪表电子工业供销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上海市仪电商社总经理兼党委书记,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副总裁、上海广电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总裁、党委副书记,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韩方河先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市物价研究所所长,上海市物价局政策研究处处长,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信托部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辜昌基先生,大专学历,高级工程师。历任上海合成纤维研究所副科长,中石化上海石化总厂涤编厂总工程师、厂长助理,中石化上海石化股份公司副总经理,中石化上海金山实业公司总经理,上海市经委副主任,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俞妙根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申信进出口公司副经理,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公关部科长、驻德国汉堡办事处总代表、AIT公司董事会董事总经理、信托二部经理兼新上海国际大厦有限公司总经理、资金信托总部总经理、行政管理部经理,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顾培柱先生,大专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电子管二厂车间副主任,上海电子管厂副科长、办公室主任,上海电子管六厂、二厂厂长、副厂长,上海灯泡厂厂长,上海真空电子器件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副董事长、董事长,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上海广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广电NEC液晶显示器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张军先生,大学学历,会计师职称,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历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上海总部财务负责人,现任上海沸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

  独立董事:

  萧灼基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现任全国政协委员,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云南省、吉林省、成都市,武汉市等省市专家顾问,北京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经济界》杂志社社长、主编。

  吴伯庆先生,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法律顾问。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市律师协会顾问。

  夏大慰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历任上海财经大学科研处处长,上海财经大学南德管理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常务副校长,现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院长、党委书记,APEC金融与发展项目执行秘书处秘书长,兼任香港中文大学荣誉教授、中国工业经济研究与开发促进会副会长、中国会计学会副会长、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上海证交所上市公司专家委员会委员、上海工业经济专业研究会主任委员等职务。

  (2)监事会:

  陈涵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金融一部项目经理、资产信托总部实业投资部副经理、资产管理总部投资业务部副科长,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投资业务部科长。

  韩国璋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木螺钉五厂党支部副书记,上海钢球厂党支部副书记、书记,上海钢球厂全质办副主任(主持)、综合办副主任(主持)、综合管理部副主任(主持),上海机电工业管理局局长秘书,上海机电控股(集团)公司办公室主任,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兼集团办公室主任,现任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副总裁。

  徐丹女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历任上海石化总厂计财处会计、财务副科长,中石化上海金山实业公司财务处副处长,上海金山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兼财务部主任,上海金山区财政局副局长,中石化上海浦东开发办财务处处长兼上海浦东实华经济发展公司财务部经理,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戴金宝先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无线电三厂供销科科员,上海无线电二厂设计科设计师、党委书记助理、纪委书记,上海广电股份有限公司(原上海广播电视集团公司)组织部长、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处主任,现任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经理。

  蒋位先生,研究生学历,经济师。曾在上海财经大学任讲师,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工作,现任上海沸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投资部高级经理。

  孙志方先生,研究生学历。曾在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综合研究室、法律顾问室、证券投资信托部工作,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研究发展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韩方河先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23年经济、金融从业经验。历任上海市物价研究所所长,上海市物价局政策研究处处长,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信托部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邵杰军先生,研究生学历,13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姚毓林先生,研究生学历,13年证券和投资专业经验。曾是美国避险基金投资公司Berens Capital合伙人,并曾在美国道琼斯公司(Dow Jones)房屋抵押贷款债券部,美国高盛公司(Goldman Sachs)风险管理部和美国避险基金公司Alpha Asset Management工作,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炳旺先生,研究生学历,19年基金业工作经验。曾任国际证券投资信托公司资讯暨注册登记部主管、怡富证券投资信托公司注册登记与IT资讯部主管、综合规划部副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章国富先生,研究生学历,20年经济、金融从业经验。曾任上海财经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上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主持工作)、上海信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上海新鑫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尚志民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0年证券从业经验,曾在上海证券报研究所、上海证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进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后曾先后担任公司研究发展部高级研究员、基金安顺、基金安瑞、华安创新基金经理。现任基金投资部副总监、基金安顺基金经理。

  3、本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陈俏宇女士,工商管理硕士,11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在申银万国证券、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工作,加入华安后,历任研究发展部研究员,专户理财部投资经理。现任基金安顺基金经理助理。

  4、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姚毓林先生,副总经理

  王国卫先生,总经理助理、基金投资部总监

  孙志方先生,总经理助理、研究发展部总监

  陆敏慧女士,固定收益部副总监

  诸 慧女士,集中交易部副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5、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公司目前共有员工165人(45%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历),主要来自国内外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其中80%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与研究、营销、后台支持等三个业务板块组成,其中投资与研究、后台支持二个板块由曾在国际著名金融企业从业十年以上、经验丰富的海归专业人士领军。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不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也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向公司总经理负责。主要职责是评估监察稽核部提交的重要事项,如新产品的推出、新业务流程的建立、原先业务流程的重大改变、交易对手的选择、新托管机构和代销机构的引进等。

  (5)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意识,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①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②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④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⑤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查。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10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于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截至2005年12月31日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总资产达人民币45,857.42亿元,客户存款达人民币40,060.46亿元,2005年实现税前利润人民币553.64亿元。截至2005年12月31日止,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3,977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及首尔设有分行,在伦敦、纽约设有代表处。英国《银行家》杂志2005年7月公布的世界1,000家大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名中,中国建设银行列第25位,并被评选为中国“年度最佳银行”;荣获《财资》杂志2005年“中国最佳国内银行奖”;《全球托管人》杂志主办的“2005年新兴市场托管服务调查”中,获得“中国最佳托管银行”称号。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基金托管部,基金托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和监督稽核处7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70余人。

  2、主要人员情况

  罗中涛,基金托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统计局、建设银行总行评估、信贷、委托代理等业务部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统计、评估、信贷及委托代理业务具有丰富的领导经验。

  李春信,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计划部、筹资部、国际业务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计划、个人银行及国际业务具有丰富的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06年6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兴华、兴和、泰和、金鑫、金盛、金鼎、汉博、通宝、通乾、鸿飞、银丰共11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华夏成长、融通新蓝筹、博时价值增长、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包括宝康消费品、宝康债券、宝康灵活配置3只子基金)、博时裕富、长城久恒、银华保本增值、华夏现金增利、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国泰金马稳健回报、银华-道琼斯88精选、上投摩根中国优势、东方龙、博时主题行业、华富竞争力优选、华宝兴业现金宝、上投摩根货币市场、华夏红利、博时稳定价值、银华核心价值、上投摩根阿尔法、中信红利精选、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华安上证180ETF、长城消费增值股票、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混合、湘财荷银效率优选混合、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华宝兴业收益增长混合、华夏深圳中小企业板ETF、华富货币市场等共33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财产规模达881.77亿份。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直接负责中国建设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基金托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各基金的投资运作,并主要采用技术系统监督和人工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基金托管人利用自行开发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人工检查监督。

  

  (下转B14版)

  华安宏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华安宏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售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143号文批准。

  2、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名称为华安宏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4、本基金自2006年8月4日起至2006年9月1日(以下简称“募集期”)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进行公开发售。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指本公司直销网点(上海、北京投资理财中心和电子交易平台);代销机构包括中国建设银行和其他代销机构。

  5、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本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本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6、投资人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发行期内各代销机构下属代销网点和本公司投资理财中心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7、本基金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8、投资者在发行期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500元人民币。

  9、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可以撤销。

  10、销售机构(指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和本公司的投资理财中心)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由本公司担任)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成立后第二个工作日起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行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06年8月1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华安宏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和中国建设银行网站(www.ccb.com)。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发行的相关事宜。

  13、各代销机构代销本基金的城市网点以及开户和认购等事项详见各代销机构相关的业务公告。

  14、对位于未开设代销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021-68604666,010-66216611)及直销专线电话(021-68863400,010-66219999)或代销机构咨询电话垂询认购事宜。对认购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本公司提供上门服务。

  15、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行安排做适当调整。

  (一)本次份额发售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华安宏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型

  股票型

  3、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5、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持续获取价格回归价值所带来的资本收益,以及分红所带来的红利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6、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7、发行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8、销售渠道与销售地点

  (1)直销: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在上海和北京的投资理财中心以及电子交易平台:

  ①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上海)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2楼

  邮编:200120

  机构投资者咨询电话:(021)68863400

  传真:(021)68863223

  ②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北京)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23号平安大厦106室

  邮编:100032

  机构投资者咨询电话:(010)66219999

  传真:(010)66214060

  ③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咨询及交易电话:40088-50099或(021)68604666

  交易网址:www.huaan.com.cn

  (2)代销:

  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指定的营业网点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除西藏以外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澳台除外)的近14000多个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指定网点办理对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3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址:www.ccb.com。

  ②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指定的营业网点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在以下125个城市的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

  北京、天津、包头、石家庄、鹿泉、唐山、秦皇岛、太原、晋城、沈阳、鞍山、抚顺、丹东、锦州、营口、辽阳、长春、吉林、延吉、哈尔滨、阿城、黑河、齐齐哈尔、大庆、上海、南京、徐州、扬州、仪征、泰州、靖江、南通、镇江、丹阳、常州、杭州、富阳、建德、桐庐、萧山、余杭、临安、温州、嘉兴、海宁、湖州、绍兴、上虞、嵊州、诸暨、新昌、轻纺城、合肥、芜湖、蚌埠、淮南、安庆、福州、福清、南昌、景德镇、新余、九江、济南、淄博、潍坊、烟台、威海、济宁、泰安、郑州、洛阳、武汉、武昌、宜昌、黄石、长沙、岳阳、广州、顺德、南海、珠海、汕头、东莞、中山、佛山、揭阳、南宁、柳州、桂林、海口、琼山、三亚、重庆、江津、成都、都江堰、自贡、攀枝花、贵阳、遵义、昆明、玉溪、楚雄、曲靖、西安、兰州、乌鲁木齐、大连、宁波、慈溪、奉化、余姚、厦门、青岛、深圳、无锡、江阴、宜兴、苏州、昆山、常熟、张家港、吴江、太仓。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59。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③其他代销机构及其指定的营业网点

  a、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在以下58个城市的116 家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等业务: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沈阳、鞍山、大连、长春、吉林、哈尔滨、齐齐哈尔、深圳、广州、汕头、东莞、顺德、海口、福州、厦门、南宁、南昌、九江、鹰潭、宜春、抚州、上海、南京、无锡、常州、徐州、杭州、宁波、余姚、绍兴、衢州、台州、合肥、济南、临沂、青岛、郑州、武汉、荆州、襄樊、宜昌、长沙、常德、衡阳、株洲、成都、泸州、贵阳、昆明、重庆、西安、兰州、乌鲁木齐。

  b、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在以下44个城市109 家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等业务:上海、宁波、杭州、温州、嘉兴、衢州、桐乡、金华、南京、无锡、靖江、扬州、南通、苏州、镇江、成都、眉山、泸州、武汉、襄樊、宜昌、黄石、深圳、广州、珠海、重庆、沈阳、大连、南昌、九江、上饶、北京、福州、厦门、哈尔滨、天津、长沙、青岛、海口、西安、合肥、南宁、兰州、乌鲁木齐。

  c、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在以下19个城市的31家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上海、南京、杭州、无锡、武汉、广州、哈尔滨、成都、扬州、东莞、珠海、昆明、南宁、佛山、长沙、合肥、福州、深圳。

  d、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在以下52个城市92家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深圳、武汉、沈阳、大连、上海、杭州、萧山、北京、长春、吉林、辽源、青岛、广州、汕头、济南、烟台、淄博、泰安、南京、蚌埠、淮安、南通、绍兴、宁波、苏州、无锡、常州、扬州、福州、海口、昆明、贵阳、遵义、新余、长沙、重庆、成都、威海、天津、郑州、石家庄、太原、西安、营口、鞍山、哈尔滨、大庆、乌鲁木齐、合肥、芜湖、南宁、上虞。

  e、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在以下59个城市的166家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天津、石家庄、秦皇岛、廊坊、太原、呼和浩特、包头、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苏州、扬州、杭州、宁波、嘉兴、绍兴、湖州、德清、金华、兰溪、台州、温州、丽水、合肥、马鞍山、福州、南昌、烟台、郑州、武汉、襄樊、宜昌、荆门、长沙、广州、珠海、佛山、顺德、汕头、湛江、中山、南宁、海口、重庆、成都、昆明、西安、兰州、西宁、乌鲁木齐、厦门、青岛、济南、深圳、东莞。

  f、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在以下31个城市47家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天津、哈尔滨、黑河、大庆、齐齐哈尔、长春、沈阳、上海、深圳、福州、佛山、江门、武汉、长沙、东莞、惠州、海口、顺德、广州、南宁、湛江、重庆、成都、遵义、内江、乌鲁木齐、昆明、西安、南京、丹阳。

  g、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在以下75个市(县)的133家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等业务:广州、北京、武汉、济南、烟台、青岛、郑州、天津、大连、沈阳、长春、太原、上海、杭州、宁波、无锡、南京、绍兴、南通、深圳、海口、珠海、汕头、佛山、中山、湛江、潮州、昆明、重庆、成都、南宁、兰州、西安、福州、厦门、顺德、东莞、肇庆、清远、惠州、梅州、台山、韶关、普宁、南海、高明、开平、新会、江门、罗定、云浮、南雄、英德、高要、廉江、锦州、辽阳、温州、漳州、福清、莆田、宁德、连州、泉州、东营、从化、永安、龙岩、思茅、曲江县、遂溪县、仁化县、揭西县、蕉岭县、大埔县。

  h、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在以下9个城市20家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等业务:济南、青岛、烟台、淄博、胶州、滨州、临沂、平度、即墨。

  i、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在以下52个城市93家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等业务:上海、北京、沈阳、大连、鞍山、锦州、长春、哈尔滨、阿城、济南、淄博、烟台、青岛、天津、石家庄、南京、常州、泰州、苏州、连云港、杭州、宁波、福州、厦门、南昌、吉安、上饶、赣州、武汉、黄石、荆州、宜昌、襄樊、十堰、长沙、株洲、张家界、郴州、深圳、广州、佛山、清远、揭阳、潮州、海口、重庆、成都、泸州、广元、西安、兰州、金昌。

  j、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在以下20个城市的26家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等业务:深圳、北京、广州、上海、天津、烟台、成都、绵阳、西安、武汉、大连、哈尔滨、佛山、杭州、福州、义乌、珠海、长沙、长春、南京。

  k、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在以下18个城市23家营业部办理对所有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上海、哈尔滨、深圳、福州、南京、杭州、济南、武汉、成都、广州、厦门、泉州、漳州、南平、龙岩、三明、西安。

  l、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湘财证券在以下21个城市的34家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上海、北京、广州、海口、深圳、长沙、岳阳、乌鲁木齐、西安、成都、昆明、杭州、南京、沈阳、武汉、福州、贵阳、哈尔滨、济南、天津、南海。

  ④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或新增代销机构营业网点,则另行公告。

  9、发行时间安排与基金成立

  本基金的发行期自2006年8月4日至2006年9月1日。

  期满后若基金符合法定成立条件(即基金募集份额总额达到或超过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达到或超过200人,下同),本基金将宣布成立;若未达到法定成立条件,本基金将在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的3个月内继续发售。

  若3个月的设立募集期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成立条件,则本基金不能成立,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的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10、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分档如下: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设立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认购款项在发行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1、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数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费用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基金份额的份数)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人在认购期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认购期利息为1.97元,对应费率为1.2%,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元×1.2%=12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120=9,880元

  认购份额=(9,880+1.97)÷1.00=9,881.97份

  则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购买本基金,可得到9,881.97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在认购期投资10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认购期利息为197.26元,对应费率为0.9%%,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0元×0.9%=9,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9,000=991,000元

  认购份额=(991,000+197.26)÷1.00=991,197.26份

  则该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购买本基金,可得到991,197.26份基金份额。

  例三,某投资人在认购期投资100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认购期利息为1,972.60元,对应费率为0.5%,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00元×0.5%=5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0-50,000=9,950,000元

  认购份额=(9,950,000+1,972.60)÷1.00=9,951,972.60份

  则该投资人投资10,000,000元购买本基金,可得到9,951,972.60份基金份额。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发售期内本公司的投资理财中心将面向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售(同时接受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个人投资者认购),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将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发售,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将同时面向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进行发售。

  2、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及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500元人民币。

  3、投资者在发行期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在发行期内不允许撤销。

  4、本基金不设置基金投资人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到各代销网点或通过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的认购。认购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也可到本公司的投资理财中心认购。

  个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向投资者分配基金账号,并根据投资者的通讯地址于基金成立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寄出基金账户凭证。个人投资者可从递交开户申请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至开户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1、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开户和认购

  (1)受理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2006年8月4日至9月1日,9:30—17:00(周六、周日正常营业)。

  (2)开户程序及所需材料

  ①事先办妥或持有中国建设银行本地19位储蓄卡并存入足额开户和认购资金;

  ②投资者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开立中国建设银行龙卡证券卡及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账户:

  a、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文职证);

  b、本人的中国建设银行当地19位储蓄卡;

  c、填妥的“个人证券卡开户/销户申请表”。

  ③如已开立证券卡,可直接持证券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网点开立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账户;如已开立基金账户,可直接办理认购业务。

  ④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证券买入(基金认购/申购)委托单”。

  (3)认购程序及所需材料

  a、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b、证券卡;

  c、填妥的“证券买入(基金认购/申购)委托单”。

  (4)注意事项

  ①请个人投资者本人到中国建设银行指定的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②有关详细的办理手续,请查阅代销网点摆放的《中国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系统个人客户操作指南》。

  2、通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和认购

  (1)业务办理时间

  2006年8月4日至9月1日,9:30-15:00。工作日15:00以后交易于下一工作日9:30提交。

  部分系统未升级分行业务办理时间为:2006年8月4日至9月1日,9:30-16:00(周六、周日不营业)。

  具体请咨询当地分行,电话:95559。

  (2)开户及认购程序(下述三项业务可同时办理):

  ①开立交通银行基金交易账户(已在交通银行开立过基金交易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直接开通华安基金账户即可);

  ②开通华安基金账户(已在交行开立过华安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无需再次办理,已在其他机构开立过华安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仅需在交行开通已有基金账户);

  ③认购基金。

  (3)个人客户办理开立交通银行基金交易账户时,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下转B1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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