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钢集团四川长城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等)
[] 2006-08-02 00:00

 

  股票简称:长城股份     股票代码:000569     编号:2006-029

  攀钢集团四川长城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攀钢集团四川长城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6年7月31日上午10:00在公司招待所多功能厅召开。会议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表决。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苗长江董事长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11人、代表股份 469,123,22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49%,全部为非流通股股东。公司部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决定将《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二百零九条进行修订。

  原第五十二条修订为: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

  本章程第四十六条所列事项,公司在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时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达不到的,公司在五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

  原第二百零九条修订为: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员工福利。

  表决请况: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数为469,123,225股。同意469,123,2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周健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和统计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攀钢集团四川长城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六年八月二日

  股票简称:长城股份     股票代码:000569     编号:2006-030

  攀钢集团四川长城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也无提案被否决或修改的情况;

  2、公司将于近期刊登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3、公司股票复牌时间安排详见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4、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6年7月31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06年7月27日至2006年7月3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6年7月27日至2006年7月31日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6年7月27日9:30至2006年7月3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招待所多功能厅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苗长江先生

  5、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1287 人,代表股份514,443,3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01%。

  2、非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13人,代表股份471,733,225股,占非流通股份总数的86.21%,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86%

  3、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表决、通过委托董事会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274人,代表股份42,710,149股,占流通股份总数的28.87%,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44%。

  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的流通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90,100股,占流通股份总数的 0.0609%,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3%。

  (2)参加网络投票的流通股东共1160人,代表股份41,861 ,723股,占流通股份总数的 28.2984%,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22%。

  (3)委托董事会投票的股东共107人,代表股份758,326 股,占流通股份总数的0.5126%,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09%。

  公司部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以资本公积金向流通股股东转增股本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议案》(以下简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修订稿)全文详见2006年7月13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信息披露指定网站(hptt://www.cninfo.com.cn)。

  五、提案表决情况

  1、全体股东表决结果:

  

  2、参加表决的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和表决结果:

  

  3、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资本公积金向流通股股东转增股本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议案》。该议案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出席会议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周健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审议事项、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攀钢集团四川长城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六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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