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事项公告(等)
[] 2006-08-02 00:00

 

  证券代码:600988     证券简称:东方宝龙     编号:临2006-27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事项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日前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新 塘支行诉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两案的《执行通知书》案号:[(2006)穗中法执字第1555号]、[(2006)穗中法执字第1553号]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广州中院《执行通知书》案号:[(2006)穗中法执字第1555号]内容为:广州市南方公证处作出的(2006)南公证强字第35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公司至今没有自觉履行义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新塘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决定立案执行,责令公司在2006年8月2日持本通知书到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8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履行如下义务:缴纳4019200元及利息;缴纳执行费,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广州中院《执行通知书》案号:[(2006)穗中法执字第1553号]内容为:广州市南方公证处作出的(2006)南公证强字第36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公司至今没有自觉履行义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新塘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决定立案执行,责令公司在2006年8月2日持本通知书到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8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履行如下义务:缴纳13120605,56元及利息;缴纳执行费,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988    证券简称:东方宝龙    编号:临2006-28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事项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日前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增城市支行诉广州宝龙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宝龙集团”)、沈阳紫金商厦有限公司(下称“沈阳公司“)、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下称“金安公司”)广州宝龙集团轻型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下称“轻型公司”)杨龙江、黄乙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民事判决书[案号:(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6-12号]。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民事判决书(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6号判决结果为:

  1、宝龙集团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该款利息(自2005年3月20日至6月20日,按年利率5,5755%计算;自2005 年6月21日至还清该款之日止,按年利率5,5755%加收30%利率计付)。

  2、原告对被告沈阳公司提供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正阳街88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892、919)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宝龙集团不履行债务时,原告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沈阳公司在原告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宝龙集团公司追偿。

  3、被告金安公司、轻型公司、杨龙江、黄乙珍对宝龙集团应付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66754元,诉讼保全费150520元,合计317274元,由宝龙集团负担,被告沈阳公司、金安公司、轻型公司、杨龙江、黄乙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退回,由被告在履行判决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止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民事判决书(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7号判决结果为:

  1、宝龙集团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1100万元及该款利息(自2005年3月20日至8月20日,按年利率5,5755%计算;自2005 年8月21日至还清该款之日止,按年利率5,5755%加收50%利率计付)。

  2、原告对被告沈阳公司提供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正阳街88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892、919)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宝龙集团不履行债务时,原告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沈阳公司在原告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宝龙集团公司追偿。

  3、被告金安公司、轻型公司、杨龙江、黄乙珍对宝龙集团应付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67309元,诉讼保全费57819元,合计125128元,由宝龙集团负担,被告沈阳公司、金安公司、轻型公司、杨龙江、黄乙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退回,由被告在履行判决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止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民事判决书(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8号判决结果为:

  1、宝龙集团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该款利息(自2005年3月20日至6月20日,按年利率5,5755%计算;自2005 年6月21日至还清该款之日止,按年利率5,5755%加收50%利率计付)。

  2、原告对被告沈阳公司提供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正阳街88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892、919)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宝龙集团不履行债务时,原告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沈阳公司在原告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宝龙集团公司追偿。

  3、被告金安公司、轻型公司、杨龙江、黄乙珍对宝龙集团应付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62035元,诉讼保全费52545元,合计114580元,由宝龙集团负担,被告沈阳公司、金安公司、轻型公司、杨龙江、黄乙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退回,由被告在履行判决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止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民事判决书(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9号判决结果为:

  1、宝龙集团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1250万元及该款利息(自2005年3月20日至6月20日,按年利率5,5755%计算;自2005 年6月21日至还清该款之日止,按年利率5,5755%加收30%利率计付)。

  2、原告对被告沈阳公司提供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正阳街88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892、919)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宝龙集团不履行债务时,原告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沈阳公司在原告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宝龙集团公司追偿。

  3、被告金安公司、轻型公司、杨龙江、黄乙珍对宝龙集团应付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75494元,诉讼保全费66004元,合计141498元,由宝龙集团负担,被告沈阳公司、金安公司、轻型公司、杨龙江、黄乙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退回,由被告在履行判决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止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五、民事判决书(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0号判决结果为:

  1、宝龙集团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29913361,87元及该款利息(自2004年12月8日至还清该款之日止,按照每日按万分之二点一计付)。

  2、原告对被告沈阳公司提供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正阳街88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892、919)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宝龙集团不履行债务时,原告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沈阳公司在原告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宝龙集团公司追偿。

  3、被告金安公司、杨龙江、黄乙珍对宝龙集团应付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69351元,诉讼保全费159861元,合计329212元,由宝龙集团负担,被告沈阳公司、金安公司、轻型公司、杨龙江、黄乙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退回,由被告在履行判决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止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六、民事判决书(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1号判决结果为:

  1、宝龙集团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400万元及该款利息(自2005年3月20日至8月20日,按年利率5,5755%计算;自2005 年8月21日至还清该款之日止,按年利率5,5755%加收50%利率计付)。

  2、原告对被告沈阳公司提供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正阳街88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892、919)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宝龙集团不履行债务时,原告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沈阳公司在原告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宝龙集团公司追偿。

  3、被告金安公司、轻型公司、杨龙江、黄乙珍对宝龙集团应付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0010元,诉讼保全费20520元,合计50530元,由宝龙集团负担,被告沈阳公司、金安公司、轻型公司、杨龙江、黄乙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退回,由被告在履行判决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止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七、民事判决书(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2号判决结果为:

  1、宝龙集团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550万元及该款利息(自2005年2月20日至3月20日,按年利率5,5755%计算;自2005 年3月21日至还清该款之日止,按年利率5,5755%加收30%利率计付)。

  2、原告对被告轻型公司提供的位于增城市三江镇银通工业园38386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增他项(2004)第70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宝龙集团不履行债务时,原告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轻型公司在原告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宝龙集团公司追偿。

  3、被告金安公司、杨龙江、黄乙珍对宝龙集团应付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8904元,由宝龙集团负担,被告金安公司、轻型公司、杨龙江、黄乙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退回,由被告在履行判决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止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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