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五届十次董事会决议公告(等)
[] 2006-08-02 00:00

 

  证券代码:600811        公司简称:东方集团         编号:临2006--020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五届十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五届十次董事会会议于2006年7月31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 会会议通知于2006年7月20日以书面的形式发给各位董事,会议应到董事5人,实到董事4人,董事关国亮先生因公未参加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张宏伟先生主持,公司监事会成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过认真审议,会议全票通过了《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因工作变动,公司董事会秘书刘繁宏先生向董事会提出辞呈,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对其任职期间所做的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并对刘繁宏先生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深深的谢意。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请金波女士(简历见附件)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7月31日

  附件:

  金波女士:中国籍,38岁,大学本科,会计师。历任国营六七四厂主管会计、哈尔滨华夏房地产有限公司财务经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管会计,现任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2006—021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

  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公司将于近日刊登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在此之前公司股票继续停牌;

  3.公司股票复牌时间安排详见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二、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06年7月31日下午14:00时

  网络投票时间为:2006年7月27日、7月28日、7月31日

  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6年7月27日至2006年7月31日的每个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至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235号东方大厦17层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流通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

  5.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委托公司董事会投票和网投票相结合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宏伟先生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9147 人,代表股份481,964,3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6%。

  2.非流通股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参加表决的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名,代表股份227,422,607股,占所有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30.01%。

  3.流通股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9147名,代表股份254,541,697股,占所有流通股股份总数的47.99%,占总股本的33.59%。其中:公司董事会通过公开征集投票权共收到8 名股东的《授权委托书》,代表股份1,488,200股,占所有流通股股份总数的0.28%,占总股本0.2%。通过网络投票的流通股股东9137名,代表股份154,858,093股,占所有流通股股份总数的29.2%,占总股本的20.4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中国证监会黑龙江证监局领导、上海证券报记者、保荐机构代表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1、会议表决情况如下:

  单位:股

  

  2.参加表决的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和表决情况

  

  

  3.表决结果:由于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需经参加表决的A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并经参加表决的A股流通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因此本次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五、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张迎泽律师、姜琨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和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未有股东提出新议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现场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网络投票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网络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的结果统计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

  2.北京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3.《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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