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公司股权转让限期遭变相突破
[□本报记者 袁克成] 2006-08-02 00:00

 

  中国新纪元通过控股宁波电子信息集团,成为G波导的实际控制人 资料图
  业内人士呼吁,对于涉及重大重组的壳资源交易,转让条件可适当放宽

  □本报记者 袁克成

  

  虽然上市公司股改时,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都有法定承诺。但从目前已经发生的股权转让案例看,G股公司限售股份,特别是大股东所持限售股份转让的禁令已被变相突破,一些上市公司大股东名义上未变,但其自身股权已经转让,这就意味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已经发生变化。

  如G波导大股东———宁波电子信息集团在股改时承诺,所持非流通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G波导股改也于今年4月初完成。但G波导日前公告称,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控股股东中国普天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23日通过天津产权拍卖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宁波电子信息集团56.7%的股权进行了公开拍卖,中国新纪元公司通过竟拍成为宁波电子信息集团的控股股东,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中国新纪元成为G波导的实际控制人。

  与G波导的情况相类似,G华业大股东———华业发展在股改时也作出相关承诺。但华业发展的大股东也在股改后通过股权协议转让发生了变化,进而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

  由此不难看出,虽然迫于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改时的法定承诺,买壳卖壳行为暂缓,但通过买卖上市公司大股东自身股权,从而变相买壳卖壳的行为仍在进行。

  业内人士认为,“锁一”期间对股权转让的严格限制,虽然强化了上市公司股改的严肃性,同时推动了附加重大资产重组的股权转让与股改相结合,但客观上也使G股公司股权协议转让在一定时期内陷于停滞,使一些有可能改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买壳卖壳行为无法立即实施。尽管通过买卖上市公司大股东自身股权可以有效规避股改承诺带来的限制,但事实上,如果上市公司大股东除所持上市公司股权外,还存在众多的其他类资产,这就给买卖壳增加了相当的难度,上市公司之外的资产如何处理,将成为横亘在买卖双方面前的难题。很多业内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呼吁,G股公司股权转让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对于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壳资源交易,可以不受12个月的硬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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