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化为导向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大调整
[□本报记者 周翀] 2006-08-02 00:00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发布,特点包括降低收购成本、增加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等

  □本报记者 周翀

  

  昨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全文见B8、B9),9月1日正式实施。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收购办法》作了多处修改,如规定,持股介于5%-20%之间的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按照收购人的标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收购办法》主要体现了以下几个重要特点:对上市公司收购制度做出了 重大调整,将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方式调整为由收购人选择的要约收购方式,赋予收购人更多的自主空间,降低了收购成本,充分体现了鼓励上市公司收购的价值取向和立法精神;通过强制性信息公开披露、程序公平、公平对待股东、规范收购人主体资格、加大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力度等多方面的措施,将间接收购和实际控制人的变化一并纳入上市公司收购的统一监管体系,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转变监管方式,简化审核程序,监管部门由过去的事前审批转变为适当的事前监管与事后监管相结合,加大持续监管的力度;强化了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为投资者服务、为增加并购透明度服务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上市公司收购活动的约束作用,提高市场效率;强化公司治理要求,对管理层收购严格监管;外资收购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据了解,为保证《收购办法》顺利实施,配套的财务顾问管理办法、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将随后发布,沪、深证券交易所也将制定相应的配套业务规则。同时,中国证监会将加大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利用并购重组进行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予以严惩。

  有关人士认为,《收购办法》所确立的以市场化为导向的上市公司收购制度,将有利于推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有利于形成证券市场对上市公司的优胜劣汰机制,有利于上市公司借助证券市场平台做优做强做大,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有利于证券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相关报道详见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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