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昨起 全面托管集合资金信托财产
[□本报记者 但有为] 2006-08-02 00:00

 

  □本报记者 但有为

  

  从昨日起,信托公司如果办理新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应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交由合格的商业银行托管,这是昨日起正式实施的《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项下财产托管和信息披露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提出的明确要求。

  《通知》指出,已经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或者企业年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可以担任信托财产的托管人,但托管人与信托投资公司应无关联关系。

   按照《通知》要求,受托银行必须安全保管各类信托财产,确保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财产(包括财产权利)的持有相分离,同时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价值核算和信息披露进行监督与核查。遇有信托投资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托管协议操作时,托管人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信托投资公司限期纠正,当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者发生严重影响信托财产价值的事件时,托管人应及时报告银监会及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地银监局。

  著名金融信托专家孙飞博士表示,《通知》的施行有利于强化“一法两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信托资产必须第三方托管的要求,防止信托公司的道德风险,充分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财产的安全。

  记者了解到,《通知》颁布之前,信托公司对自有财产和集合资金信托财产实行“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但是由于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缺陷和部分信托公司违规操作,财产被挪用的现象还是屡屡发生。如金信信托、“德隆系”下的金新信托等都发生过类似的严重违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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