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可不必谈“税”色变
[□本报记者 金苹苹 实习生 赵艳云] 2006-08-03 00:00

 

  □本报记者 金苹苹

  实习生 赵艳云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有些打算出售商品房的人担心新出台的税收政策会使其收益大打折扣,其实这种担扰可能是多余的。

  信义房地产研究中心有关人士指出,就目前的二手房市场而言,影响更大的可能还是有关营业税的征收。出售不满五年的商品房缴纳5.5%的营业税是板上钉钉的规定。但目前二手房出售所得税的征收却存在避税的空间。

  目前出台的新政中,给地方预留了自主的空间。据悉, 新规定中并没有明示缴存的比例,文件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地方在住房转让收入的1%-3%的幅度内确定。

  截至目前,上海、杭州与广州等地已出台新的政策,对于未能出具合理费用相关凭证的业主,个人所得税以转让价的1%来征收。按照已出台细则城市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额度其实并不高,一套价值100万元的商品房,卖方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仅为1万元,这对于投资客来说,影响要比缴纳20%的税率小得多。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转让自用5年以上且为家庭唯一用房的所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那些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全部或部分予以免除。

  具体的执行方法为: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将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但如果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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