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等)
[] 2006-08-03 00:00

 

  公司简称:G众和        证券代码:600888     编号:临2006-031号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确定一批企业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的通 知》(国科发政字[2006]313号),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被确定为首批创新型试点企业之一。

  特此公告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六年八月二日

  公司简称:G众和        证券代码:600888     编号:临2006-032号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我公司于2006年3月20日就武汉源泰铝业有限公司等被告侵权纠纷一案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受理并于近期下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2006)新民二初字第4号,现按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诉讼双方当事人:

  1、原告: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众和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喀什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刘杰,董事长;

  2、被告:武汉源泰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滠口经济发展区,法定代表人:王文炎,董事长;

  被告:新疆源泰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喀什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张永强,董事长;

  被告:王文炎,男,汉族,系武汉源泰铝业公司股东、董事长;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南京路14-11号;

  被告:武汉源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汉口黄石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文炎,董事长。

  (二)、纠纷起因: 1997年至2002年期间,原众和公司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与第三被告王文炎恶意串通,相继签订了《认股协议书》、《合同书》、《备忘录》、《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等合同文本,企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侵吞众和公司巨额资产之目的,严重损害了原告利益。本公司认为以上合同依法应无效。第一被告武汉源泰铝业有限公司、第二被告新疆源泰铝业有限公司、第三被告王文炎、第四被告武汉源泰投资有限公司因此取得的资金1000万元及土地使用权、房屋等财产应依法返还本公司。

  (三)、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众和公司与第一被告武汉源泰铝业有限公司《认股协议书》、《合同书》、《备忘录》、《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无效;

  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众和公司资金1000万元,返还土地、房屋、机器、运输设备等财产(价值5012万元)。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本公司已对上述资产进行了相应的保全,本公司还将追偿被告长期非法占用上述资产所造成的相应损失;

  2、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将视案件的判决情况作进一步分析;

  3、以上案件如有新的进展情况,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三、本公司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受理案件通知书(2006)新民二初字第4号;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六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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