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热点凸显征求意见稿“软肋”
[□特约撰稿 朱德峰] 2006-08-03 00:00

 

  □特约撰稿 朱德峰

  

  为保证企业会计准则的顺利实施,财政部于日前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结合今年以来的证券市场热点问题来看,应用指南还是存在一些不尽完善之处,有待修正。

  “重大影响”的不同判断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为便于该准则的应用和操作,本次发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解释”就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核算等问题作出了一些说明,但却未对如何界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作出更多解释。

  例如G 新希望(000876)是G民生(600016)第一大股东,因此G新希望将G民生视为联营企业,并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但截至2005年末,G 新希望所持G民生的股权已经降至5.987%,考虑到近期G民生的董事会改选结果,而且商业银行又受到银行监管法规的严格约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严格监管,G新希望今后能否继续以存在“重大影响”为由对G民生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实在值得商榷。因此会计实务界迫切希望相关会计准则解释能对何谓“具有重大影响”等需要实施专业判断的领域给出更多的指导性意见。

  “减资弥补亏损”有争议

  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科目为例,“会计科目及主要账务处理”中所规定的企业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主要还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采用收购本企业股票方式减资,并未涉及近来极具争议的*ST飞彩(000887)“转增、送股再减资方案”情况。由于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对于是否可以用企业资本金弥补亏损没有明确的规定,以至于安徽华普会计师事务所在《关于飞彩股份股改方案中涉及相关会计处理事项的专项说明》中需要引用2005 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通过说明国内现有比较权威的教科书中已有相关举例等方法来解释以“减资弥补亏损”的方式从会计上是可行的。鉴于*ST飞彩“转增再减资”方案的经济实质就是以资本公积弥补亏损,而在公司法已明文禁止的情况下,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实务中如何与公司法衔接应该成为制订指南时首要考虑的问题。

  何从得知公允价值

  自从今年2月《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发布后,市场一度对G金桥(600639)、G陆家嘴(600663)等上市公司寄予厚望,期待其对现有“出租开发产品”重新估值后,业绩得以大幅提升。但事实上《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要求企业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量;只有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才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但《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却是以公允价值模式作为基准模式,在保留成本模式的同时要求采用该模式的企业必须披露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因此G金桥在其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中已经披露了公司现有“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虽然其变动情况不能确认为利润,但在“价值投资”的理念下进行寻宝游戏的投资者已经足以获取他们所需要的信息。

  遗憾的是无论是2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还是本次颁布的会计准则解释,均未要求企业披露在成本模式下所核算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这将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执行之初就形成分别按国内外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间在信息披露上的差异。那些无需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上市公司———如G金融街(000402)一旦采用成本模式,投资者将无从得知其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不利于市场认识这类上市公司的真实企业价值。

  (作者为中国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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