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委急令清理新开工项目
[□本报记者 徐虞利] 2006-08-03 00:00

 

  产能过剩行业的清理工作要在1个月内完成无疑是各地政府面临的一大考验 资料图
  □本报记者 徐虞利

  

  在上半年固定资产投资居高不下,国家主管部门接连出台行业结构调整意见收效不大的情况下,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五部委于1日以特急形式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严格依照清理标准,对违规开工建设的项目进行清理整顿,并强调各地清理工作要在通知发出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钢铁、电解铝、电石、铁合金、焦炭、汽车、水泥、电力、纺织等大多数产能过剩行业成为清理重点。

  产能过剩行业成清理重点

  《通知》指出,当前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在产业政策、项目审核、土地审批、环境评价、信贷政策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问题,影响了正常的建设秩序,不利于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落实。各地要对今年以来的新开工项目,在已经开展的自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全面清理。

  据悉,此次清理范围包括今年上半年列入统计范围的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新开工项目。其中,钢铁、电解铝、电石、铁合金、焦炭、汽车、水泥、电力、纺织行业要清理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煤炭行业要清理设计能力3万吨/年及以上的项目;可以看出,除电力以外,其他行业均属发改委认定的产能过剩或潜在过剩的行业,且大部分已出台行业结构调整意见。

  确定六大清理标准

  据了解,五部委列出了六大清理标准,主要涉及产业政策、项目审核程序、土地审批、环评审批、信贷政策执行以及安全监管方面。

  其中主要包括:是否违反产业政策;是否未通过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但已审批或核准;是否存在“分拆审核”;是否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是否存在“以租代征”;是否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是否违反《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通知》的规定;是否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其他问题。

  清理工作限1个月内完成

  据悉,五部委要求各地清理工作统一上报数据,清理工作要在通知发出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对照清理标准发现存在任何一项问题的新开工项目,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理,要责令项目暂停建设、限期整改,在项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完相关程序后方可复工建设。对存在问题的新开工项目,各地要将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对违规项目相关部门不得放行和办理手续。

  五部委还要求各地在上报的材料中详尽列出存在问题的新开工项目名单、处理措施以及钢铁等重点行业清理结果。

  在各地清理工作结束后,国务院将组织督查组对清理工作进行抽查。

  重申新开工项目必备条件

  《通知》再次重申了新开工项目的必备条件,即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已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已按规定和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依法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并办理土地使用证;已按规定和要求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需要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必须已经通过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后方可审批或核准;需要备案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备案后方可办理土地预审和环评审批等相关手续。

  《通知》强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要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制度,把加强新开工项目管理作为投资宏观调控和建设项目管理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各地加强对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后至开工前的跟踪指导,完善新开工项目审核、用地、环评等环节的档案管理。国家发改委将加强对各地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项目审核、土地审批、环评审批等建设程序执行不力的地区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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