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国旺 银河基金管理公司市场总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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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与资源抢占(三) 金融期货交易所挂牌时间越来越近了。据目前公开的信息,股指期货政策指向是券商与期货公司各司其职,股指期货经纪业务由期货公司专营,只有创新类券商可以申请期货交易介绍商(IB)业务,鼓励证券公司收购期货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基金公司以什么角色参与金融衍生品市场?似乎还没有具体的政策。
金融期货经纪业务将由期货公司专营,这一政策是垄断性和排他性的,期货经纪公司整体可以在政策的保护下得到发展;同时对期货公司的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全面结算会员业务资格将实行行政许可制,即期货公司先要通过申请取得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才能再申请成为金融期货交易所的交易会员和交易结算会员。因此,一些期货公司只能做单纯的股指等金融衍生品经纪业务,有些期货公司还可以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和结算业务。因此,在期货公司内部又将出现比规范、比业务竞争力的较量,赢者共治,胜者通吃,期货业内部的相对垄断形势即将形成。
金融期货制度设计允许创新类券商申请期货交易介绍商(IB)业务。IB业务指券商将自己的投资者介绍给自己的期货公司,并为投资者提供相关服务,如期货知识培训、向投资者出示风险提示书,协助期货公司与投资者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等,期货公司向证券公司支付佣金。金融期货引入交易介绍商(IB)制度为证券公司开辟了新的业务发展渠道,部分创新类券商在已得到集合理财和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基础上,将继续享受证券业内业务开拓上的“超国民待遇”,从而在国家政策和制度的保护下得以快速发展。券商广义经纪业务可以扩大到期货业,又为构造金融控股集团创造了业务平台,不难想象,券商“强者共治”经纪业务的局面在不远的将来就会来临。
基金公司在金融期货制度设计上被排除在经纪业务大门之外。上述信息我们看到了两种垄断性的政策:一是期货公司垄断了金融期货的经纪业务,二是创新类券商可以将脚伸到了期货经纪业的前端,通过控股期货公司形成“利益联盟”。我们目前还看不到有关基金公司在未来金融期货业中的经纪业务权限。根据基金公司的市场定位,基金公司在未来的金融期货市场中可以以客户、自营会员和结算会员身份出现,但没有看到基金公司对金融期货客户的业务培训、投资咨询、风险教育等的类IB业务许可。
但是,根据证监会基金部2006年8号通知精神,为了更好地发挥专家理财的作用,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直接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保险公司及其他依法设立运作的机构等特定对象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当QFII和境内保险公司及其他依法设立运作的机构通过基金公司投资证券并要求进入我国金融期货市场进行保值业务时,基金公司对特定客户的投资咨询服务实际上已具备了期货交易介绍商(IB)业务性质。但如果没有事先获得证监会的业务许可,基金公司的类IB业务拓展就会受阻。
就基金公司内部管理而言,由于国内设计中的股指期货标的可能为沪深300指数,因此沪深300指数基金与股指期货将是现货与期货的关系,沪深300指数基金与股指期货将形成特殊相互推动关系,为相关基金带来了期现套利和分散风险的机会;多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也有通过股指期货进行风险管理与投资套利的需求。基金公司参与股指期货有自营和代理两种途径。期货公司对股指期货经纪业务的垄断地位使其成了基金公司唯一的代理通道。当然,成为自营会员并拥有专门通道还是通过期货公司代理期指业务,基金公司可视实际情况选择。估计监管部门将以风险控制为主对基金公司参与股指期货的政策可能会有严格限制。
从股指期货政策指向的利益作用力角度去观察,我们发现,券商的业务范围其实是最广泛的,它可以在期货经纪(通过IB)、私募基金业务(集合理财)之间游刃有余,通过政策得到相当部分的经纪利益蛋糕;期货公司已经垄断金融期货的经纪业务,可以在一定时期内不惧他业竞争,其利益蛋糕随着金融期货的发展将拓展出很大的空间。基金公司目前在金融期货方面的政策不明朗,但为了做好投资咨询服务,基金公司在对外开展IB业务不能靠边站,应当力争相关政策,使基金和券商的IB业务开发处于同一政策起点上。同时为了更好地做好风险管理,基金公司需要监管部门给予自营准入门槛。市场期待监管部门根据基金公司的实际情况实行类比于券商参与金融期货的政策,对不同的基金公司参与金融期货业务区别对待,比如只能通过期货公司代理交易、可以自营交易、还可以从事部分IB业务等级的制度设计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