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家省台继续“丰胸”看广电如何接招
[□珑铭] 2006-08-03 00:00

 

  □珑铭

  

  8月1日是国家广电总局和国家工商总局对减肥、丰胸、增高、药品、医疗器械五类电视购物节目实行“禁播”的第一天,但从凌晨到下午,各类甩脂机、丰胸等禁播节目仍不断播出,其疯狂势头不减往日。截至昨天下午3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已经致电12家违规播放广告的省级卫视的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撤下明令禁止的违法广告。

  但是,广电总局的整改通知会有用吗?如果不改,接下来就是再次责令整改。只要不在“60天内 连续三次收到‘整改通知单’”,电视频道或广播电台或能逃过惩处。电视台拿广电总局的“禁播令”当鸡毛,这是根源之一。因而,“黑五类”广告继续泛滥,仅仅把板子打在电视台身上,未必公允,身为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广电部门也有相当的责任。

  首先,“禁播令”本身就有问题。除了“减肥、丰胸、增高、药品、医疗器械”等黑五类电视广告,还有性保健品、瘦儿鞋等产品也广遭诟病,这些产品的许多广告同样违反了法律。同属违法之列的广告,“禁播令”只列出了五种,而让另外一些“逍遥法外”,实际上是将法律所规定的打击范围缩小了,留下了更多的漏洞。

  其次,60天内连续三次整改通知单这样的规定,削弱了法律的固有惩戒力度。《广告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只要违法,就不是接连下整改通知的事情,而是要处罚。整改通知等于为违法者预留了时间,很容易摆脱法律的惩处。

  前者缩小了法律所涵盖的范围,后者削弱了法律的惩戒力度。广电部门作为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这样做是值得商榷的。广电部门看似严厉的“禁播令”,远没有法律严厉,更不具备法律的权威性,以“禁播令”取代法律,其作用自然要打折扣。电视台继续播放丰胸之类的违法广告,实质上是为了获利。“禁播令”下达后,广告费用肯定会上涨,谁能继续播放这类广告,就能得到比平常更丰厚的利润。加上违法的成本并不是很高,有盈利愿望的电视台选择逆势而为,很大程度上是出于本能。

  不难看出,12家省台继续“丰胸”,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长期有法不依,导致法律处于悬空状态。遗憾的是,《广告法》只要求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违反法律的广告发布者予以处罚,对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有法不依应负什么责任却没有规定。这是一个明显的漏洞。因为身为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广电部门,与广播电视等实体利益相连,倘若没有对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制约,它就没有理由严格执法,导致自己的利益受损。

  实际上,不仅违法广告,在不少领域都面临着类似的问题。执法者不依法执法,比违法者更应该被问责,否则,可能导致法律———法制社会最至关重要的一道防线失守,这比“丰胸”广告之类的危害要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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