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类外资项目 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出台
[□本报记者 何鹏] 2006-08-03 00:00

 

  □本报记者 何鹏

  

  从今年7月1日起,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所采购的国产设备开始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这是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制定的《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作出的最新规定。

  《办法》规定,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企业范围是指,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 资企业以及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享受退税的项目范围包括: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以上两个目录简称“鼓励外资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简称“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所采购的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

  据了解,办法所称的“国产设备”,是指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采购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包括按照购货合同随设备购进的配套件、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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